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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發展實施細則】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住房建設和水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推進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建筑發展實施細則(修訂)》意見的通告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住房建設和水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推進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建筑發展實施細則(修訂)》意見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人士:
為促進我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適應國家、省、市關于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政策的變化,我局對《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推進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建筑發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等規定,現就《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推進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建筑發展實施細則(修訂)》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仁和樓2棟315室收,聯系電話:0755-22101226(郵編5164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jsw_szk@szss.gov.cn。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住房建設和水務局
2023年10月3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推進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深汕特別合作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規?;l展,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明確<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圳市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5年)》和《深圳市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等有關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合作區范圍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評價標識;裝配式建筑的規劃、建設、認定;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監督管理。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筑,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本細則所稱裝配式建筑,是指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以及其他符合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結構體系。
本細則所稱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是指對拆除重建類工程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等建筑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的項目。
第三條 促進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標準引領、因地制宜;
(二)以人為本、節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新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項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應參照《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落實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的要求;鼓勵既有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既有建筑實施整體改造的,應當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以上。其中,回遷房、安置區項目可按照《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
本行政區域內新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的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研發用房或產業用房)建筑應參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明確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相關工作的通知》以及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所規定的實施范圍、評價標準及評分規則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其中,確因功能、工藝及技術有特殊要求,無法滿足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最低技術評分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按《關于做好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深建規〔2018〕13號)后向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提出調整申請。
第五條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運行能耗指標應當不高于國家和本市現行建筑能耗標準的約束值。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開展能源審計,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筑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當實施節能改造。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拆除重建類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制定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鼓勵現場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房屋拆除工程開展現場綜合利用,依照《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令330號)全面引入移動式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生產線,在項目現場實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
鼓勵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招拍掛取得工業用地或租用空置廠房改造后建設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廠。
第七條 大力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和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預制構配件等生產企業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鼓勵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廢棄物再生骨料。
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綠色建材以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綠色再生建材產品種類以及適用工程部位詳見《深圳市綠色再生建材產品主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目錄》。
第八條 區管委會設立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區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節能和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相關活動的獎勵和扶持,具體扶持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區發改財政局對在政府投資建設的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項目中以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工程定額作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的依據,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第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汕管理局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等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一條 區住房建設和水務局負責監督全區新建建筑項目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的落實工作,指導建設單位組織開展設計階段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審工作,確保設計深度滿足生產和施工要求,加強施工圖設計質量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綠色園區、綠色建材、綠色施工、綠色裝修、綠色物業管理、裝配式建筑等專項評價標識的評價規范及認定標準,其中裝配式建筑專項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完成編制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并從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通過后方可開展施工圖設計;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對裝配式預制部件的生產過程駐廠監理;應自行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綠色建筑等級進行符合性評估;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并出具專項驗收報告。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應當按照竣工驗收資料重新復核裝配式技術評分,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對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進行專篇說明,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材料之一,項目交付使用后完成裝配式建筑竣工階段評分。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的設計內容,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進行裝配式建筑設計,形成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和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做好現場服務,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強化現場工序管理,對綠色建筑材料和裝配式建筑材料生產單位進行嚴格質量把關,并留存質量保證資料和影像資料。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裝配式建筑應當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受力結構構件現場拼裝、灌漿等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監理要求,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旁站需留存影像資料。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駐廠監理內容,并按照規定配合做好裝配式建筑工程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區住建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