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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投資管理,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決策和實施程序,提高區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相關文件,擬對《光明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1〕8號)進行修訂完善,經廣泛調研和征集意見,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起草形成《光明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深圳市光明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現就《光明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內(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18時止)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公共服務平臺6層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聯系電話:0755-88211894(郵編 518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gmtz@szgm.gov.cn,并請附上聯系方式和單位名稱。
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2日
光明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光明區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監督,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區本級財政性資金在光明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2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單個或成套資產、設備購置和電子政務系統開發等項目,適合批量打包實施且打包后總投資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小型工程項目。
根據相關規定由專項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在特定行業和領域對區政府投資行為有具體部署要求的,按其要求辦理。
第三條 區政府投資應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統籌各類資源要素投入,兼顧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區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非經營性項目。
第四條 區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的方式。
區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的安排,應符合深圳市市區政府投資事權劃分的規定。
第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是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綜合管理,包括區政府投資審批、標準制定、計劃編制和統籌推進等。
區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由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主要由區建筑工務部門或具有建設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項目提出單位自行組織實施,或交由項目屬地街道辦事處作為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區政府投資項目各階段工作的移交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抄送區投資主管部門。對暫不具備接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不予接收。
第七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可以在符合上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指引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探索選用代建制、全過程工程咨詢、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等模式,應全面推廣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技術創新應用,提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區政府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登記、申報、論證、審批等手續。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區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以下統稱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
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及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各階段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項目提出單位應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進行深入論證,并對項目意向用地范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融資模式、建設管理模式、總投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第十一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綜合規劃、用地、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意見,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初步技術論證,明確建設必要性、要素保障、建設規模和內容、總投資匡算等。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提出單位或區投資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需要報請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從其規定。審定后,由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相關會議精神批復。
對于列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或納入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的專項規劃,以及區委常委會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明確視同立項的項目,由區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相關規劃、會議紀要、項目提出單位編報的項目建議書、部門意見等直接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單位即可向區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前期工作經費,用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編制,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勘察等項目前期工作。確有需要的可用于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前期經費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
由項目提出單位申請,經區政府按程序審定,區投資主管部門可以對部分必要性較強、投資事權明確、投資規模較大、建設方案復雜、社會影響度較高的重點項目前期研究工作安排預研經費,用以支付項目策劃、預研和建議書編制費用。
區投資主管部門編制形成年度重大項目預研立項計劃,按程序報請政府常務會議或區主要領導審議,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區投資主管部門要貫徹“過緊日子”要求,嚴格預研經費管理,嚴控非必要預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要求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并在6個月內報審可行性研究報告。確有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因素無法如期申報時,可向區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但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2個月。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從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對建設項目空間、技術、工程、安全,以及無障礙設施、環境影響、資源能源節約、建筑廢棄物處置、樹木遷移、占道挖掘、管線調整和配套工程、運營維護、投融資等是否合理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不得改變經批復的建設目標,不得大幅突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確需改變或突破的,可由項目提出單位修編項目建議書,循原審批流程重新報審。
區投資主管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綜合技術論證,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分管投資工作的領導協調。
第十六條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或單純的設備購置、裝修裝飾、維修改造、綠化提升、交通安全設施、城市照明等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免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論證及審批。項目提出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階段深化研究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并在3個月內報審。確有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因素無法如期申報時,可向區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次且不超過2個月。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建設工期等,并達到規定的深度;項目總概算根據概算定額等測算。
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進行綜合技術論證,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項目總概算未超過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的,由區投資主管部門直接審批;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的,區投資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區委、區政府明確的應急工程、特殊緊急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在登記平臺申請賦碼,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并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區政府批準采用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區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委托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務機構進行合法合規性評估。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投資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區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際需要,統籌編制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并做好和區本級財政預算草案的銜接。
未按程序納入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不得安排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和代碼、建設單位、項目總投資、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資金來源等,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三)待安排項目及預留資金;
(四)項目前期費用等切塊資金;
(五)其他應列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后,由區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區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個月前,將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部分項目進行重點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區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區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并向社會公開。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當年有效且應當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需調整本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應編制調整方案報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在年度投資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區投資主管部門可定期根據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需要和各單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對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進行優化調整。
確需調整區政府投資年度投資總額時,由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調整方案并銜接區本級財政預算調整方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概算控制預算、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全面落實各參建單位的主體責任和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區政府投資項目應嚴守質量安全紅線,其工程安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等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區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及相關批復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會同項目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總概算是區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的根本依據,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突破經核定的項目總概算。擬較大幅度調整項目總概算中工程建設安裝費和其他費,或經論證需要動用項目預備費的,應報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 因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項目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報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核。需調整增加項目總概算五百萬元以上的,由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區投資主管部門報區政府批準。
項目總概算調整結果,區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抄送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或建設單位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項目建設進度和有關經濟合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區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與項目提出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未經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項目提出單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三條 通過工程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會同項目提出單位,在時限內按規定依次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竣工財務決算、資產備案、產權登記等,由接收單位辦理資產備案、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展區政府投資項目驗收和后評價,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后,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組織項目建設的,由項目提出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說明原因并附佐證材料報區政府研究審定。
經批準終止的項目,由項目提出單位會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決算。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報告、開展詢問或者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區政府應當在年初將上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納入本年度政府投資計劃草案,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時給予答復。
第三十七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定期通報區政府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及竣工決算情況,必要時向區政府專題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按月向區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度及竣工決算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 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項目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區審計部門或上級審計機關對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區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調整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等區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區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區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區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區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蛲V菇ㄔO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區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投資補助等區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項目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區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區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授權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