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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推動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揮財政資金鼓勵和引導作用。根據市工信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號)及《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3月1日18:00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6009號綠景NEO大廈B棟10層1016室,聯系電話:0755-82975850(郵編51804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haiyh@zxqyj.sz.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2024年1月30日
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2024年1月22日更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決策部署,規范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扶持計劃(以下簡稱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優質的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推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實現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全生命周期數字化轉型的政策目標。參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扶持計劃,是指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以下簡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為落實“加速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措施,專項設立納入專項經費年度預算安排,培育一批優質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為本市中小企業實施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數字化轉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予以專項經費資助的制度性專項計劃。
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是指通過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賦能中小企業,并為本市廣大中小企業提供企業上云、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系統解決方案、產品和服務的企業或機構。數字化轉型服務商設計推廣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小快精準”產品和服務,幫助企業降本增效。
第三條 本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遵循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績效明顯、職責明確的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支出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專家評審、專項審計、項目查重、公示及處理申訴、辦理資金撥付流程等工作;
(二)協助市財政部門開展項目扶持計劃的重點績效評價,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扶持計劃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據本規程組織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申報工作,指導數字化轉型服務商嚴格按本操作規程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結合工作實際,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受理、審核等過程中的事務性與輔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對象、標準及費用范圍
第六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確定當年度優質數字化轉型服務商助力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項目扶持資金總量。
第七條 本操作規程對項目的資助方式為事后資助,每年度遴選一批優質數字化轉型服務商,對其助力本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任務完成情況給予資助。鼓勵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為本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優惠待遇,積極參與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行業企業改造,降低企業數字化轉型成本。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數字化轉型服務商,通過審核評定,按得分60-70(含下限,下同)、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分設四個等級,對每個等級數字化轉型服務商分別予以最高不超過2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和1000萬元的獎補,鼓勵數字化轉型服務商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注冊的企業或機構、電信運營商(含分支機構),成立2年及以上;
(二)生產經營正常,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
(三)在深圳市開展數字化轉型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30人,數字化服務的業務收入500萬及以上;
(四)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五)具有針對深圳市中小企業的優惠服務實施方案,內容涵蓋提供價格優惠的數字化轉型服務產品、公益性培訓咨詢等服務。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蓋章);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屬新版本“三證合一”證照,且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申報單位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四)“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下載的平臺商的信用報告;
(五)申報單位與深圳市中小企業簽訂的上一年度服務案例清單(蓋章)、發票、流水、項目驗收材料等佐證材料;
(六)提供與深圳市中小企業簽訂的上一年度訂閱記錄或操作記錄證明(蓋章);
(七)申報單位服務條件相關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深圳辦公人員的名單、近一年單位繳納社保清單證明等;
(八)申報單位服務資質相關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專業資質、體系認證、政府榮譽(含區級及以上評定的優秀案例)、財政資助、社會組織評級;
(九)申報單位服務本市“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達二級以上企業的名單、項目佐證材料,以及提供相關優質服務的制度性文件;
(十)申報單位如有總部,相關的資質和服務案例經總部公司授權后,可作為申報材料進行提交;
(十一)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其他佐證材料。
第六章 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分組織申請與受理、審核與核準兩大審核環節。
第十二條 組織申請與受理工作流程:
(一)組織申請。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的申請指南,并在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門戶網站統一發布;申報指南應明確資助條件、資助標準及其費用范圍、資助項目實施的起止期限、受理的時間、審核的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等內容。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寫申請書和提交相關審核材料。
(二)形式預審。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材料齊全性和內容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并作出形式預審意見;對材料齊全性或內容合規性存在問題的申請材料,應向申報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對申請材料齊全且內容不存在合規性問題的,予以受理。
(三)窗口受理。資助項目通過形式審查后,申報單位應打印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開展申請材料初審,對材料初審不符合資助條件的服務,終止審核程序。
第十三條 審核與核準工作流程:
(一)專家評審。根據工作需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依據項目專家評審評分表,對資助項目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報告。專家評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書面材料集中評審與答辯,或現場評審的方式。
(二)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委托經政府采購服務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資助的費用范圍等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三)現場核查。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抽樣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服務案例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查項目的真實性、實用性、企業滿意度。對現場核查不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終止審核程序。
(四)征求意見。對于通過專項審計和專家評審的項目,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申報單位是否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是否經營正常等情況,進行查詢或征求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查詢或征求意見反饋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申報單位,終止審核程序。
(五)制定資助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項目,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資助標準、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以及專項審計報告審定的實際費用情況或專家評審報告評定的情況,擬定當年度項目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應當包含申報單位、資助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
(六)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資助計劃,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包括申報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資助計劃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提出。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采取包括重啟相關審核程序在內的各種方式,對存在異議問題的資助項目展開復審與調查核實,作出復審與調查核實的終審意見,并反饋給提出異議以及被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七)下達項目資助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七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參照《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資金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
(一)申報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發現申報單位出現經營異常且有可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績效的;
(三)同一事項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政策允許的除外);
(四)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獲得資助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財政、審計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機構應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發現已資助的項目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申報單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項目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撤銷資助項目,申報單位應退回已取得的全額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十九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申報單位、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及相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和管理活動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財政資金情形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專項審計標準以及項目扶持計劃申報書等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執行期間,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本方案從其規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