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熱門文章
- 臨沂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_臨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2024-11-25
- 人才培養項目申報_人才培養項目申報理由2024-11-25
-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_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024-11-25
- 申請高新技術公司_申請高新技術公司中介2024-11-25
- 如何申報非遺項目_如何申報非遺項目范本2024-11-25
- 廣東省人文社科省級課題項目申報_廣東省人文社科省級課題項目申報流程2024-11-25
【征求意見稿】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聯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助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創新聯合體,更高標準建設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有效承接港澳高校及重點企業轉移轉化項目,打造“一園一城”科技創新合作聯動“樣板園區”,結合光明區實際,我局編制了《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根據光明區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公示期為2024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6日(共計31日),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徑向我局反饋,并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饋: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務平臺5樓562室,郵編:518107,聯系人:鐘工,聯系電話:88210472,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反饋: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Kcjkczx@szgm.gov.cn,郵件主題為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業務咨詢:鐘工,聯系電話:88210472。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2024年2月4日
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聯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助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創新聯合體,更高標準建設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有效承接港澳高校及重點企業轉移轉化項目,打造“一園一城”科技創新合作聯動“樣板園區”,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按照“政府主導、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二章 基地建設
第三條 基地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區科創局”)負責建立,由光明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科創中心”)負責管理,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稱“基地運營機構”)負責運營。
第四條 區科創局作為基地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二)負責審議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三)負責審議基地運營機構遴選、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審議基地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第五條 區科創中心作為基地管理指導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落實基地支持政策;
(二)負責編制基地建設運營年度資金預算;
(三)負責撥付基地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四)負責組織開展基地運營機構遴選、考核與退出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工作;
(六)負責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基地運營機構作為基地日常運營管理單位,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開展項目招引與企業服務等工作;
(二)負責開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識產權服務等活動;
(三)負責開展基地及在孵企業宣傳推廣工作;
(四)負責開展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區科創中心報送基地運營管理整體情況;
(五)負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定期進行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及臺賬整理;
(六)負責配合政府部門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基地運營機構考核
第七條 基地運營機構每年底向區科創中心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區科創中心每年對基地運營機構進行一次考核。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與不合格五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具體職責,或嚴重違背與區科創中心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的約定責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虛作假;
(三)基地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四)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每年予以基地運營機構一定的運營費用,所需資金從區科創中心部門預算中列支??己私Y果優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別予以100%、90%、80%、70%的年度運營費用;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運營費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區科創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協議。
第四章 企業(項目)入駐
第十條 入駐企業(項目)應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第十一條 入駐條件
(一)入駐基地可以企業或項目的名義申請;
(二)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未發表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且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入駐:
1.法定代表人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30%;
2.核心成員(含技術、研發、財務等負責人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10%;
3.港澳(含公民、留學生)人數占比不低于25%,港澳人員股權占比不低于20%,且團隊平均年齡不超過45歲。
(四)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項目須設立公司,并于入駐通知書核發后3個月內完成稅務登記和工商注冊;
(五)企業申請入駐基地的,需近三年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入駐基地時企業不在經營異常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成員無失信行為(以企業來源地公共信用中心數據為準);項目申請入駐基地的,申請入駐基地時項目負責人及核心成員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六)企業(項目)有明確的創業計劃,以及與其創業計劃相適應的基本資金;
(七)企業(項目)法定代表人未在深圳市范圍內以同一技術、同一項目注冊成立其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創辦的企業(項目)只能在基地內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獲得風險投資的企業(項目)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入駐程序
(一)入駐申請。企業(項目)向基地運營機構提出入駐申請。
(二)資格初審?;剡\營機構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三)資格復審。區科創中心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復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四)專家評審。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從團隊配置、技術優勢、創業計劃、市場前景等方面對復審合格的企業(項目)進行評審,區科創中心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初步入駐建議;
(五)入駐審議。區科創局結合區科創中心的入駐建議、專家評審結果以及基地空間現狀等情況,對企業(項目)入駐進行審議;
(六)簽訂協議。企業(項目)入駐審議通過后,由區科創中心核發《入駐通知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基地運營機構、基地共建方簽訂孵化、入駐協議,并同步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七)企業(項目)入駐。自上述協議簽訂之日起,租金補貼開始起算。
第十三條 場地配置
區科創局結合基地空間現狀對入駐企業(項目)用房面積進行審議,提出場地配置意見,并予以在孵企業最長3年租金補貼,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四條 場地變更
在孵企業根據運營情況需變更辦公場地的,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如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章 企業考核
第十五條 區科創中心在免租期內對在孵企業開展考核,考核時間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與不合格五種。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視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參加由區科創中心組織的考核;
(二)不按規定繳納水電費、管理費等費用(欠費超過3個月);
(三)對基地環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基地正常開展工作(如:無正當理由長期無人辦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資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七)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予以在孵企業啟動資助,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己瞬缓细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在孵資格。
第六章 企業退出
第十八條 免租期滿退出
免租期滿,在孵企業須按入駐協議要求退出基地,并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九條 主動申請退出
免租期內,因在孵企業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條 勒令退出
對不再符合基地入駐條件或嚴重違反入駐協議,以及獲批場地閑置超過3個月的企業,區科創局有權取消其基地孵化資格,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遴選的基地運營機構和已入駐企業(項目),其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入駐但尚未核發《入駐通知書》的企業(項目),其入駐、考核與退出等程序,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入駐基地的臺灣企業(項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