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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落實《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對高科技企業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應,提升留創園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留創園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光明區實際,我局編制了《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根據光明區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公示期為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6日(共計33日),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徑向我局反饋,并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饋: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務平臺5樓562室,郵編:518107,聯系人:鐘工,聯系電話:88210475,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反饋: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Kcjkczx@szgm.gov.cn,郵件主題為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業務咨詢:鐘工,聯系電話:88210475。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2024年5月14日
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對高科技企業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應,提升留創園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留創園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留創園按照“政府主導、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我國認可的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滿一年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博士后或訪問學者研究工作滿一年的回國人員。
第二章 留創園建設
第四條 留創園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區科創局”)建設,由光明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科創中心”)負責管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稱“留創園運營方”)開展運營。
第五條 區科創局作為留創園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制定留創園支持政策;
(二)負責審議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三)負責審議留創園運營方遴選、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審議留創園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第六條 區科創中心作為留創園管理指導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落實留創園支持政策;
(二)負責編制留創園建設運營年度資金預算;
(三)負責撥付留創園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四)負責組織開展留創園運營方遴選、考核與退出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工作;
(六)負責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留創園運營方作為留創園日常運營管理單位,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開展項目招引與企業服務等工作;
(二)負責開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識產權服務等活動;
(三)負責開展留創園及在孵企業宣傳推廣工作;
(四)負責開展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區科創中心報送留創園運營管理整體情況;
(五)負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定期進行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及臺賬整理;
(六)配合政府部門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留創園運營方需擁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完善的服務體系、專業的孵化團隊,能有效整合各類資源,為留創園在孵企業提供全方位創新創業服務。同等條件下,有留學人員創業園成功運營經驗的專業運營機構優先考慮。
第三章 留創園運營方考核
第九條 留創園運營方每年底向區科創中心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區科創中心每年對留創園運營方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與不合格五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具體職責,或嚴重違背與區科創中心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的約定責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虛作假;
(三)留創園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四)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每年予以留創園運營方一定的運營費用,所需資金從區科創中心部門預算中列支??己私Y果優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別予以100%、90%、80%、70%的年度運營費用;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運營費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區科創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協議。
第四章 企業(項目)入駐
第十二條 入駐企業(項目)應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第十三條 入駐條件
(一)入駐留創園可以企業或項目的名義申請;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未發表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且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入駐:
1.法定代表人須為留學人員,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30%;
2.企業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東為留學人員,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30%;
3.其他特別優秀的留學歸國創業項目。
(四)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項目須設立公司,并于入駐通知書核發后3個月內完成稅務登記和工商注冊;
(五)企業申請入駐留創園的,注冊成立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成立以來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入駐時企業不在經營異常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成員無失信行為(以企業來源地公共信用中心數據為準);項目申請入駐留創園的,申請入駐時項目負責人及核心成員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六)企業(項目)應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人才團隊資源,有明確的創業計劃及相適應的基本資金;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未在深圳市范圍內以同一技術、同一項目注冊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負責人創辦的企業(項目)只能在園內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獲得風險投資、獲得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或行業決賽前三等次的企業(項目)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入駐程序
(一)入駐申請。企業(項目)向留創園運營方提出入駐申請;
(二)資格初審。留創園運營方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三)資格復審。區科創中心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復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四)專家評審。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從團隊配置、技術優勢、創業計劃、市場前景等方面對復審合格的企業(項目)進行評審,區科創中心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初步入駐建議;
(五)入駐審議。區科創局結合區科創中心的入駐建議、專家評審結果以及留創園空間現狀等情況,對企業(項目)入駐進行審議,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審議;
(六)簽訂協議。企業(項目)入駐審議通過后,區科創中心核發《入駐通知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留創園運營方、留創園共建方簽訂孵化、入駐協議,并同步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七)企業(項目)入駐。自上述協議簽訂之日起,租金補貼開始起算。
第十五條 場地配置
區科創局結合留創園空間現狀對入駐企業(項目)用房面積進行審議,提出場地配置意見,并予以在孵企業最高1000平方米、最長3年租金補貼,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申請入駐面積5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區科創局負責審定;申請入駐面積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由區科創局提請區政府審議。
第十六條 場地變更
在孵企業根據運營情況需變更辦公場地的,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如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企業管理
(一)在孵企業主要研發及辦公場地須在留創園內;
(二)在孵企業存在工商變更情形的(如企業名稱、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留創園運營方書面報備;
(三)獲批場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閑置。獲批場地閑置超過2個月的,區科創中心有權對企業予以發函警告;獲批場地閑置超過3個月的,區科創中心有權單方終止與企業簽訂的所有相關協議,并啟動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五章 企業考核
第十八條 區科創中心在孵化期內對在孵企業開展考核,考核時間及具體要求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種。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視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參加由區科創中心組織的考核;
(二)不按規定繳納水電費、管理費等費用(欠費超過3個月)或不遵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三)對留創園環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留創園正常開展工作(如:無正當理由長期無人辦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資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七)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予以在孵企業啟動資助,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己瞬缓细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留創園在孵資格。
第六章 企業退出
第二十一條 孵化期滿退出
孵化期滿,在孵企業須按孵化、入駐協議要求退出留創園,并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主動申請退出
孵化期內,因在孵企業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創園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勒令退出
對不再符合留創園入駐條件或嚴重違反孵化、入駐協議,以及獲批場地閑置超過3個月(自簽訂孵化、入駐協議起)的企業,區科創局有權取消其留創園孵化資格,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2023年1月10日至本辦法生效前發生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后開展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光明區發展有重要影響或特別優秀的項目,其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可以“一事一議”方式開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