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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光明區人力資源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光明區人力資源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人才高地計劃”相關規定,鼓勵在科研機構、重點企業、園區設立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為光明科學城高質量發展吸納、培養和儲備人才,我局結合實際,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時間為2024年5月17日—6月16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6月17日(不含)前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意見和建議:
一、信函方式:請將書面意見郵寄至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地址: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號(郵編518100),聯系人:戴小姐,0755-21389050。
二、電子郵件方式: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電子郵箱:rzjjyk@szgm.gov.cn,并在標題注明“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
2024年5月17日
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光明區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接收高校大學生實習,為光明科學城高質量發展吸納、培養和儲備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的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的認定、管理監督及補貼申領。
本辦法所指的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是指位于光明轄區內,經區人力資源部門認定通過的,主要組織高校大學生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的聯合培養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大學生包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科在讀學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博士在讀學生。
第四條 光明區人力資源局是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認定、補貼申領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內進行的實習活動應自覺接受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指導。
第二章 基地認定
第五條 聯合培養載體申請認定為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當為在光明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在光明區依法注冊登記或實際經營地在光明區的科研機構、社會組織;
(二)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實踐教學的要求,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場地應滿足管理規范、實習設備完善、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相關要求;
(三)申請主體須與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名單》內公辦本科層次及以上高校簽訂聯合培養協議;
(四)申請主體須制定并實施實習計劃,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為實習學生配備實習導師;
(五)申請主體在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吸納30名及以上高校應屆畢業生,并在本單位穩定就業且連續正常繳納社保滿3個月以上;
(六)近三年來未發生拖欠工資、集體停工等重大事件,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未發生嚴重侵害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情況。
第六條 區人力資源局根據本區經濟發展、產業布局以及促
進就業創業的實際需求,對全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統一認定”方式,每年度開展一次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認定工作。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聯合培養載體,應當向其注冊地或經營地所在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場地房地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備案合同等場地證明;
(三)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人員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習人員考勤管理規定;
(四)申請主體與合作高校簽訂的聯合培養協議;
(五)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相關實習計劃;
(六)上一年度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花名冊。
第九條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申請材料的初審及現場核查,初審通過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局復核。
第十條 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復核,出具審核意見,對審核通過的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認定為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
第三章 考核監督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應當每年度參加考核(當年度新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己艘貫?
(一)運營管理。重點考核基地實習教學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運營狀況及實習導師配備情況;
(二)場地保障??己藞龅孛娣e、實習環境、生活設施、基本設施設備等情況;
(三)聯合培養質量與效果??己嘶貙嵙曈媱澃才?、實習教學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產學研結合及當年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等情況。
第十二條 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年度考核:
(一)區人力資源局根據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考核通知,組織轄區內的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進行年度考核;
(二)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對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標準開展自評,向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
(三)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查驗自評報告、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審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局;
(四)區人力資源局結合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初審意見進行復審,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由區人力資源局取消其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資格:
(一)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二)不參加年度考核;
(三)以虛報、偽造、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稱號的;
(四)不配合區、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指導的;
(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不再適宜開展大學生聯合培養的。
第四章 補貼申領
第十四條 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接收高校學生實習的,按照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2500元、50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補貼,累計不超過6個月,同一聯合培養基地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不足1個月的,補貼實際金額根據實際實習出勤天數確定)。
第十五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可依規定申請補貼:
(一)基地認定后,新增接收高校學生在本基地連續實習2個月及以上,實習學生須為簽訂聯合培養協議的高校在讀學生,且實習期間每周實習時長不超過40小時;
(二)應為大學生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或工傷保險;
(三)不存在違反《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行為;
(四)與高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
第十六條 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運營主體應于實習期滿后的3個月內提出補貼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補貼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補貼申請表;
(二)本批次實習學生花名冊,及其學籍證明掃描件;
(三)實習協議;
(四)學生實習考勤記錄;
(五)學生人身意外保險保單或工傷保險參保記錄;
(六)月實習補助發放明細表及銀行發放流水;
(七)與合作高校簽訂的聯合培養協議掃描件。
第十八條 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發放等環節。
(一)申請。申請單位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s://www.gdzwfw.gov.cn/)進行用戶注冊,搜索點擊“光明區大學生聯合培養基地補貼”,點擊“在線辦理”,選擇注冊地或經營地所在街道提出補貼申請。
(二)受理。受理地所在街道公共就業服務部門(以下簡稱受理街道)收到補貼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資料完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原因。
(三)審核。受理街道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未通過的,應反饋申請單位不予通過原因。
(四)公示。受理街道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支付。
(五)發放。受理街道在公示通過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補貼撥入申請單位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存在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補貼資金行為的,由區人力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追回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