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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認定】深圳市寶安區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寶安區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年)》,加強寶安區基層科普服務能力建設,規范寶安區科普基地創建與運營,促進科普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提升全民科學素質。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點管理辦法》(深科協規〔202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深圳市寶安區科學技術協會制定了《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寶安區科學技術協會
2024年3月25日
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寶安區科普資源建設,建立健全科普基地認定、監督管理等相關制度,完善科普設施布局,提高基層科普服務能力,提升全民科學素質,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點管理辦法》(深科協規〔202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寶安區科普基地(以下簡稱“區科普基地”),是指本區依托教學、科研、生產和服務等資源載體,由深圳市寶安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區科協”)認定,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功能的場所。
第二章 認定類型
第三條 區科普基地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包括下列類別:
第四條 (一)科技場館類,是指專門面向公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類場館,分為綜合性科技館和專業科技場館,其中綜合性科技館包括科技館、自然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專業科技場館包括天文館、氣象館、地震館等。
(二)公共場所類,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動物園、植物園、生態旅游區、森林公園、海洋公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地質遺跡、自然遺產、文化保護地、旅游景點、人文景觀等。
(三)教育科研類,是指依托各類教育和科研機構,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者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機構中的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臺(館、站)、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推廣)中心(站)、野外站(臺)、醫院等研究實驗基地等。
(四)生產設施類,是指企業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設施或者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施、生產線、科技園區、企業科技展廳、企業展覽館等。
(五)信息傳媒類,是指以網絡、電子、印刷品等為載體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機構,如科普網站、科教電視頻道、科普報刊等。
本條規定的五類區科普基地的認定標準詳見附件。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各類區科普基地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區科普基地的運營單位及基地應為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
(二)重視科普工作,具備開展科普工作制度保障和經費保障,將科普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三)具備開展科普活動的科普工作機制,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
(四)能夠積極參加區科協主辦的各類科普活動,并結合基地實際組織特色科普教育活動。其中經營性的科普基地須在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主題科普活動期間開展公益性的科普活動。
(五)接受區科協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資格
區科普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符合認定標準且科普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均可自愿申請認定成為區科普基地。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區科協發布區科普基地認定申報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寶安區科普基地申報表》。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經費制度)、上年度科普工作總結、下年度科普工作計劃、以往開展各類科普活動和從事科普工作的相關材料等。
3.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報受理
由區科協受理寶安轄區內科普基地的申報。
(四)考察評審和公示
區科協組織專家現場考察和評審,評審結果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持有異議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以實名和書面形式向區科協提出異議,由區科協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區科協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對于以同一事由提出且已經區科協調查核實處理的異議,區科協可以不再受理。
第七條 認定命名
經考察評審合格、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科協授以“寶安區科普基地”稱號和掛牌。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區科協對區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基地自認定文件發文起有效期5年。
第九條 區科協是區科普基地的認定及業務指導、監督管理部門。區科普基地的運營單位應自覺接受工作指導和考核,應當配合區科協開展有關工作,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一)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計劃等材料;
(二)主動上報重大信息變更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負責人、聯系人、地址、名稱變更,影響場地設施正常開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
(三)配合區科協開展科普宣傳工作;
(四)未經區科協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掛牌地點。
(五)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配合區科協有關工作的,區科協可以視情況對運營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或者取消認定等處理。
第十條 積極為區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條件和必要支持。
(一)支持鼓勵科普基地通過各種形式整合資源、優化布局,開展聯合行動,協同發展,形成品牌效應。
(二)區科協支持區科普基地開展特色科普活動,并通過媒體宣傳擴大基地的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對科普工作成績突出、表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第十一條 為加強區科普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務能力,促進基地持續健康發展,區科協對區科普基地進行期滿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一)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重點考核基地科普工作實效。
(二)不參加考核的視為不合格,對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基地資格,考核及格的重新認定授牌。
第十二條 區科普基地應落實安全責任制,做好參觀人員安全管理,做好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區科普基地對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動應當優先安排,并且給予門票、場租等優惠。
第十四條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科協可在有效期內撤銷“ 寶安區科普基地 ”稱號:
(一)在申請認定和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學、偽科學活動。
(四)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義務的,或者整改后經考核仍不達標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六)單位登記主體資格注銷或者吊銷的。
(七)未能達到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或者不能繼續履行義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為國家、省、市科普基地經運營單位的申請可直接認定為區科普基地,其認定有效期自獲批區科普基地之日起至省、市科普基地失效日止。
按照前款規定認定的區科普基地,如其國家、省、市科普基地稱號被取消,其區科普基地稱號將被同步取消。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認定的區科普基地有效期按原辦法執行,到期后符合認定標準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寶安區科學技術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
(科技場館類)
一、場地設施
(一)科技館(綜合性和專業場館)用于科普展教活動的室內展廳總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展品注重互動性和體驗性,并根據科技前沿和社會熱點定期更新、補充科普展品;結合本單位科普特色,有相應的科普課程。
二、開放接待
(一)年開放天數不少于200日。
(二)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參觀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經費投入
有穩定的科普經費投入,能夠保障經常性科普活動的開展。四、科普隊伍
有專門的科技場館領導機構,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科技輔導員或者講解員,并建立不少于5人的穩定科普志愿者隊伍,納入寶安區科技志愿服務隊管理,提供免費咨詢或者科普講解服務。
五、科普活動
結合本單位特色,積極開展各類專題科普活動(如專題科普展、各類科普講座或者報告、專題實踐活動等)。認定后,能積極配合區科協參加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動。
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
(公共場所類)
一、場地設施
(一)基地具有一定規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動的室內外場所。室內外科普展示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備有開展科普活動所需的演示設施設備等。
(二)有較為完善的基地說明牌、解說牌、導覽牌等,科普內容科學準確,通俗易懂。
(三)結合本單位科普特色,有相應的科普課程。
二、開放接待
(一)年開放天數不少于200日,受氣候等外在因素影響的基地可酌量減少。
(二)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參觀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經費投入
有穩定的科普經費投入,能夠保障經常性科普活動的開展。
四、科普隊伍
配有不少于2名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建立5人以上穩定的志愿者隊伍,納入寶安區科技志愿服務隊管理,提供免費咨詢或者科普講解服務。
五、科普活動
結合本單位特色,積極開展各類專題科普活動(如專題科普展、各類科普講座或者報告、專題實踐活動等)。認定后,能積極配合區科協參加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動。
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
(教育科研類)
一、場地設施
(一)科研機構中的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臺(館、站)、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推廣)中心(站)、野外站(臺)等研究實驗基地,醫院、中小學等展教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結合本單位科普特色,有相應的科普課程。
二、開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臺(館、站)、醫院年開放天數不少于50日;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野外站(臺)等研究實驗基地,中小學科普設施年開放天數不少于30日。
(二)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參觀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經費投入
有穩定的科普工作經費,能夠保障經常性科普活動的開展,以及展教設備的運行和更新。
四、科普隊伍
有開展科普活動的科普工作機構,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2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穩定的科普志愿者隊伍,納入寶安區科技志愿服務隊管理。
五、科普活動
結合本單位特色,積極開展各類專題科普活動(如專題科普 展、各類科普講座或者報告、專題實踐活動等)。認定后,能積極配合區科協參加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動。
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
(生產設施類)
一、場地設施
(一)有可供公眾參觀學習的生產線、科技展廳等場所,企業生產線(車間、生產場所)、科技展廳合計不少于300延長米 (平方米)。企業生產線(車間、生產場所)應當能完整展示產品的生產全過程或者部分重要過程,企業展廳應當具有科普展教功能。
(二)結合本單位科普特色,有相應的科普課程。
二、開放接待
(一)企業具有經常接待公眾參觀的能力,年開放天數不少于30日。
(二)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參觀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經費投入
有穩定的科普經費投入,能夠保障經常性科普活動的開展。
四、科普隊伍
配有2名以上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建立5人以上穩定的科普志愿者隊伍,納入寶安區科技志愿服務隊管理。
五、科普活動
結合本單位特色,積極開展各類專題科普活動(如專題科普 展、各類科普講座或者報告、專題實踐活動等)。認定后,能積極配合區科協參加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動。
寶安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
(信息傳媒類)
一、陣地設施
(一)把科普宣傳作為本單位的重要工作內容,有固定的欄目或者版面從事科普宣傳,做到內容及時更新,原創性科普相關 報道、宣傳平均每周不少于5條(篇);年傳播總量不低于600萬人次。
(二)將科普信息傳媒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日程,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二、經費投入
有穩定的科普經費投入,確??破展ぷ髡_\行。
三、科普隊伍
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職能部門,有不少于2名的專職人員。
四、重大科普宣傳
配合區科協積極宣傳、報道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深圳科普月等重大科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