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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促進文體旅游產業發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公開征求《光明區促進文體旅游產業發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對文體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和促進作用,進一步深入推動文體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增強文化軟實力,為全面建設世界一流科學城及深圳北部中心提供強力支撐。我局起草了《光明區促進文體旅游產業發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見稿)》,包括《光明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光明區關于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光明區關于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光明區關于促進影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公示期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7月1日(共計32日),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徑向我局反饋,并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饋: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區玉塘街道同仁路科潤大廈16樓1617室,郵編:518107,聯系人:黃工,聯系電話:88213429,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反饋: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wgltcyk@szgm.gov.cn,郵件主題為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聯系人:黃工,聯系電話:88213429。
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4年5月31日
光明區促進文體旅游產業發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見稿)
目 錄
光明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 1 -
光明區關于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 6 -
光明區關于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 11 -
光明區關于促進影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 16 -
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與管理辦法.......................... - 20 -
光明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抓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進一步優化我區文化產業發展環境,促進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光明區轄區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及相關產業(屬統計部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企業、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第二章 做大做強文化企業
第三條 對首次納入光明區規模以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統計范圍的文化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入庫次年實現營業收入正增長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四條 對首次獲評為“深圳文化企業100強”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上年度獲評為深圳市優秀新型文化業態單位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認定為國家級文化出口重點基地和國家級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市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對新引進的國家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企業、國家級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業、市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第八條 支持文化產業載體建設。加快推進產業特色突出、配套完備的高水平文化產業園區建設。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文化產業園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園區積極引進優質企業。大力支持文化產業園區引進符合園區定位的上下游企業,首次納入光明區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統計范圍的企業每增加1家,獎勵2萬元;年收入超億元文化企業每增加1家,獎勵20萬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文化企業每增加1家,獎勵30萬元。每家園區運營單位每年累計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引導文化產業集聚發展。對于入駐“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的文化企業或社會組織,給予不超過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萬元的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最多支持3年。市、區兩級租金補貼總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租金總額。
第十一條 給予重點文化企業裝修補貼。對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合作協議,有較強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的重點文化企業,按審計認定裝修支出的30%,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貼。
第四章 鼓勵展會活動參與
第十二條 支持參加國內外重要文化產業專業展會。對參加國內外重要文化產業專業展會的單位,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給予資助。國內展會每項最高資助10萬元,國外展會每項最高資助2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累計資助最高3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參與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文博會)。舉辦經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配套活動,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對于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金額的50%予以配套獎勵。
第五章 支持新型文化消費業發展
第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建設閱讀空間。
(一)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實體書店。對在光明區內運營滿1年、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實體書店,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萬元的房租補貼。每家書店最多支持三年。
(二)鼓勵企業在光明區落地書吧、書店等閱讀空間,對光明區內新開辦或升級改造的實體閱讀場所,按審計認定裝修支出的30%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建設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文化活動等其他業態發展。
(一)支持舉辦特色文化產業活動。在光明區主辦或承辦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力的音樂節、虛擬演唱會、藝術節、博覽會等文化活動項目,經評審認定,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250萬元。
(二)支持社會資本打造、引進營業性演出活動,對舉辦單場售票3000張以上,且票房收入納入地方國民經濟統計的,按照上年度在本區舉辦演出場次及規模予以資助。單場演出售票3000-5000張的,每場最高資助5萬元;單場演出售票5000張以上的,每場最高資助10萬元。同一主辦單位每年獲得資助上限為50萬元。
第十六條 打造多元演藝空間。鼓勵傳統劇場、主題公園、園區街區、文化文物單位、商業綜合體等活化空間利用、豐富演出業態,發展體驗式、互動式、沉浸式演藝項目,打造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創新性駐場演出或體驗場景。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上年度演出及活動場次100場以上,且每場售票100張以上的新型演藝空間,按照實際場次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六章 支持數字文化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支持數字文化技術創新。鼓勵企業開發無人智能游覽、沉浸式、數字展陳、網絡演藝及其他可視化、互動式、智能化、線上線下等軟件解決方案,開展技術服務。對上年度在光明區納統營業收入實現正增長、總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對應業務收入的5%,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支持數字文化裝備創新。鼓勵企業應用物聯網、車聯網、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術,研發制造娛樂VR終端、可穿戴設備、內容采集制作與傳輸設備、智能終端、超高清視頻顯示等新型數字文化裝備產品,創新成果實現產業化,對上年度在光明區納統營業收入實現正增長、總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審計認定研發投入的50%,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光明區文化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本措施所稱“以上”“不超過”“最多”“最高”“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已享受區政府專項支持的項目,不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補貼,租用場地雙方具有母子公司等關聯關系情形的,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涉及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發生的項目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參照本措施實施。
光明區關于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抓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進一步優化我區旅游產業發展環境,推動光明區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光明區轄區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旅游及相關產業(屬統計部門發布的旅游及相關產業分類)的企業、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第二章 給予等級評定支持
第三條 旅游飯店星級評定獎勵。對于本措施實施后首次獲得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評定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旅游飯店獲得升級評定的,給予差額獎勵。
已享受《光明區促進商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品牌酒店建設支持”的星級旅游飯店不可申請本條獎勵。
第四條 旅游民宿評定獎勵。對于本措施實施后首次被評定為國家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旅游民宿獲得升級評定的,給予差額獎勵。
第五條 旅游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獎勵。
對于本措施實施后首次獲得國家5A、4A、3A旅游景區評定的申報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獲得升級評定的,給予差額獎勵。對于通過評定性復核的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的申報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對于本措施實施后首次獲評國家、省、市紅色旅游景點或工業旅游示范點的申報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獲得升級評定的,給予差額獎勵。
第六條 旅行社稱號評定獎勵。對總部設在光明區,于本措施實施后首次獲得5A、4A旅行社評定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同一旅行社獲得升級認定的,給予差額獎勵。對新引進的5A、4A旅行社,總部設在光明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三章 鼓勵特色旅游開發
第七條 鼓勵特色旅游商品開發。支持企業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含光明元素的旅游商品,對參加光明區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光明禮”評選活動,并入選“光明禮”產品的,給予獲評企業5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銷售的含光明元素的旅游商品,經認定,給予2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八條 鼓勵特色旅游線路開發。支持旅游企業圍繞光明區特色旅游資源進行生態旅游、科普旅游、文化旅游、體育旅游等特色旅游線路開發,對于設計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區范圍內,年接待量達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線路的單位,根據運營效果和市場滿意度等,經評審認定,給予最高30萬元的獎勵。支持旅游企業圍繞光明區特色旅游資源進行生態研學、科普研學等特色研學線路開發,對于設計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區范圍內,年接待量達500人次及以上的研學線路的單位,經評審認定,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
鼓勵香港、澳門旅游相關企業開發光明特色精品旅游線路,對組織香港、澳門游客來光明旅游消費的企業,經評審認定,按組織人次給予每年最高3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鼓勵特色旅游活動舉辦。對事前申報備案認可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動,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250萬元。
第十條 鼓勵旅游資源宣傳推廣。支持旅游企業利用線上(抖音、小紅書、嗶哩嗶哩等知名網絡平臺)渠道、線下高鐵、地鐵、機場等區域投放廣告,積極宣傳光明區旅游形象和企業旅游產品,經認定,按審計認定廣告支出的50%給予扶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30萬元。
第四章 支持景區改造升級
第十一條 支持景區改造升級。對為提升旅游體驗質量進行景區旅游設備升級改造、智慧化改造的企業,根據提升內容、效果等,經評審認定,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第五章 促進特色文化街區建設
第十二條 支持特色文化街區創建。對于本辦法實施后首次被認定為市級或區級“特色文化街區”的申報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于復評考核認定為優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區,分別給予申報主體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于本措施實施后首次獲評國家、省級旅游休閑街區的申報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50萬元。獲得升級評定的,給予差額獎勵。
第十四條 培育特色文旅業態。
(一)租金補貼。對入駐特色文化街區的非遺、文創等項目工作室(空間),按審計認定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多支持三年;
(二)裝修補貼。對入駐特色文化街區的非遺、文創等項目工作室(空間),實際經營面積在100㎡以上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一次性裝修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資金分三次逐年撥付,若項目中途退出,則終止撥付。
第十五條 鼓勵知名品牌入駐。對新入駐特色文化街區的國內外知名品牌、中華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面積達100㎡以上的,正常經營滿一年后,給予申報主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特色文化街區宣傳推介。對舉辦經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有利于擴大街區知名度、促進文旅消費、夜間經濟發展等大型文化旅游類活動及論壇進行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本措施第九條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特色文化街區招商運營。街區每引進1處國內外知名品牌、中華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給予申報主體一次性獎勵3萬元;每引進1處符合街區定位的業態,經評審后給予申報主體一次性獎勵1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累計最高50萬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光明區旅游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已享受區政府專項支持的項目,不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二十條 本措施所稱“以上”“不超過”“最多”“最高”“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補貼,租用場地雙方具有母子公司等關聯關系情形的,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涉及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發生的項目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參照本措施實施。
光明區關于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抓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推動光明區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光明區轄區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體育及相關產業(屬統計部門發布的體育產業分類)的企業、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第二章 培育高成長企業梯隊
第三條 對首次納入光明區規模以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統計范圍的體育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入庫次年實現營業收入正增長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鼓勵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體育產業單位或項目。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體育產業示范單位或項目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三章 推動體育產業集聚發展
第五條 鼓勵創建體育產業園區(基地)。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體育產業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100 萬元、50 萬元、3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支持中小微體育企業發展,對入駐經體育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體育產業園區(基地)的體育企業或社會組織,給予不超過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萬元的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最多支持三年。市、區兩級租金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經審計認定支出租金總額的50%。
第四章 舉辦高水平體育賽事活動
第七條 對重點鼓勵發展的運動項目實施分類引導、精準扶持。其中,足球、籃球、網球、羽毛球、馬拉松、自行車、馬術、賽艇、游泳、排球為一類扶持項目;攀巖、乒乓球、棒球、壘球、棋類、科技體育類、武術類為二類扶持項目。
第八條 引進和培育職業體育俱樂部。對落戶或遷入光明區并冠“深圳”或“光明”隊名,參加全國最高級別職業聯賽的職業體育俱樂部,可根據項目所屬類別、影響力、投入和對光明區的綜合效益等,按不超過該項目經專項審計認定支出的50%,給予賽事組織、薪酬開支、球員交流、訓練基地、專項器材、比賽場租和安保經費等方面支持。一類扶持項目可每賽季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二類扶持項目可每賽季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用于俱樂部實際運營。
第九條 對與光明區體育產業主管部門簽訂合作協議開展的國家隊運動訓練項目,給予每年50萬元資助,資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 支持舉辦重大體育賽事。
支持在光明區舉辦國際性高水平單項體育賽事,經光明區體育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分別給予一類、二類項目最高500萬元、200萬元資助;
支持在光明區舉辦的全國性高水平單項體育賽事,經光明區體育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分別給予一類、二類項目最高300萬元、100萬元資助。一類項目參賽規模在10000人以上的,最高扶持金額可提高至400萬元。
支持在光明區舉辦的其他奧運項目的國際性體育賽事、全國性體育賽事、省級體育賽事,經光明區體育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助。
支持在光明區舉辦有區域特色的自主品牌體育賽事活動,經光明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每個申請單位每年累計最高資助200萬元。連續在光明區舉辦三年以上的體育賽事,在第三年辦賽結束后額外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舉辦或參與體育產業專業展會。
對在光明區舉辦體育產業專業展會的單位,展會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的一次性事后資助。連續在光明區舉辦三年以上的體育產業專業展會,在第三年辦展結束后額外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對參加國內外體育展會的單位,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給予資助,國內最高10萬元,國外最高2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累計最高30萬元。
第五章 鼓勵“體育+”產業融合
第十二條 支持體育新業態項目落地。對于水上運動、戶外運動、體育電競、休閑健身等領域的示范引領作用強、業態功能完善、輻射效益良好、促進消費升級的項目,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建設扶持。
第十三條 鼓勵相關企業圍繞智能體育產品、智慧體育場館解決方案、智能戶外運動設施解決方案和運動健身APP及平臺等方向進行開發、設計,經評審認定能發揮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體育行業的賦能帶動作用,體現較強的代表性、示范性、創新性和可推廣性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50%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 鼓勵體育和文旅融合發展。對獲評中國體育旅游精品項目(景區、目的地、線路、賽事)和國家級、省級、市級體育旅游示范基地稱號的單位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支持體育場館建設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對社會資本在光明區投資興建或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閑置的廠房、倉庫、商業設施等改造建設體育場館或戶外體育場,已運營一年以上的,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最高25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光明區體育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已享受區政府專項支持的項目,不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十八條 本措施所稱“以上”“不超過”“最多”“最高”“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補貼,租用場地雙方具有母子公司等關聯關系情形的,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二十條 本措施涉及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發生的項目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參照本措施實施。
光明區關于促進影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抓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進一步優化我區影視文化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影視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光明區轄區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影視及相關產業的企業、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第二章 推動影視全產業鏈發展
第三條 支持中小微影視企業發展。對入駐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的影視企業給予不超過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萬元的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最多支持三年。市、區兩級租金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租金總額。
第四條 扶持配套企業完善影視產業鏈條。對為劇組提供影視道具、服裝、攝影器材租賃等影視配套服務的企業,按審計認定租金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的倉儲成本補助。每家單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五條 鼓勵影視后期制作產業發展。對為境內外影視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視后期制作技術支持的企業,按其技術服務金額的5%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鼓勵原創優質內容生產
第六條 支持原創影視和動漫創作生產。對進入院線上映或在相關頻道黃金時段、知名網絡視頻平臺播出的原創影視和動漫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對獲得國際國內重大獎項的原創影視和動漫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七條 鼓勵原創劇本創作。對符合條件的電影劇本、電視劇劇本、動畫片劇本、網絡影視劇劇本,按照劇本合同交易金額(不含稅)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市級及以上獎項的優秀原創電影、電視、動畫片劇本、網絡影視劇劇本,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第八條 支持本土題材創作。對在光明區取景且正面展現光明城市形象鏡頭、創作反映光明本土題材、講述光明人物故事的影視作品,進入院線上映或在央視各頻道、省級重點衛視、知名網絡視頻平臺播出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對反映光明本土題材、講述光明人物故事,符合條件的電影劇本、電視劇劇本、動畫片劇本、網絡影視劇劇本,按照劇本合同交易金額(不含稅)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對反映光明本土題材、講述光明人物故事的優秀原創電影、電視、動畫片劇本、網絡影視劇劇本,獲得市級及以上獎項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支持網絡視聽業發展。對光明區企業原創的網絡綜藝、網絡影視劇、網絡微短劇、網絡微電影等網絡視聽節目,上一年度獲得視聽平臺內容制作分成收益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分成收益的3%、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對光明區企業原創的網絡文學、網絡音樂、網絡視頻短片等網絡視聽節目,上一年度獲得視聽平臺內容制作分成收益超過50萬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3%、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四章 加強影視科技研發應用
第十條 鼓勵數字影視拍攝基地建設。對達到一定條件的虛擬拍攝數字化影棚建設,經評審認定,按審計認定支出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數字技術在影視產業領域的應用。對符合條件的數字技術研發和應用項目(主要包括元宇宙平臺建設、數字演藝技術研發、虛擬現實內容創作、增強現實技術應用、虛擬現實內容拍攝及傳播軟硬件研發等)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貼。
第五章 支持拓展海外市場
第十二條 支持影視作品走出去。對將國內原創影視作品出口海外市場的企業,按影視作品版權海外授權銷售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已享受區政府專項支持的項目,不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十四條 本措施所稱“以上”“不超過”“最多”“最高”“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補貼,租用場地雙方具有母子公司等關聯關系情形的,不納入本措施資助范圍。
第十六條 本措施第七條、第八條原創劇本創作獎勵接受個人申請,不局限于企業、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申請光明本土題材創作獎勵的個人及單位不受“在光明區依法經營”條件限制。
第十七條 本措施涉及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措施。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發生的項目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參照本措施實施。
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文化產業集聚發展,規范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引導和促進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的建設,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是指經光明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集聚了一定數量具備自主創意研發能力的文化企業,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技術及服務平臺,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的認定遵循以下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統籌規劃、促進集約、協調發展;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主辦。
第四條 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的評審、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對轄區內的文化產業園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完整的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并符合深圳城市總體規劃和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
(二)園區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應符合深圳市文化產業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和產業布局規劃,對本區文化產業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
(三)園區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管理運營機構運營管理,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不低于5人,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四)園區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為入園企業提供政策法規的咨詢服務,投融資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專業技術服務,企業孵化服務,物業服務和會議場所提供等基礎服務;
(五)園區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00平方米,園區已入駐文化產業研發、經營單位(包括企業、社會團體、設計室、工作室等)應不少于10家;已入駐文化產業研發、經營單位(包括企業、社會團體、設計室、工作室等)等單位數量應不少于園區入駐單位總數的55%,且入駐文化企業上一自然年度營業收入應不少于全部入駐企業上一自然年度營業收入的55%;園區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六)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權利清晰,在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用物業的,要求租賃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第七條 對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集聚區的,直接認定為“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八條 文化產業園區認定采取常年受理申報、年度集中評審認定的方式。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園區管理單位可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企業資質證書及近三年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
(四)園區物業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合同;
(五)園區運營和發展策劃書(需包含園區產業規劃、空間功能規劃、投資收入分析、中長期發展目標、園區管理運營機制文件、知識產權保護、安全生產、環保節能等保障措施);
(六)園區已入駐和意向入駐文化產業經營單位名錄及經營項目、使用面積、租賃意向書的清單、承諾書;
(七)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清單;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自收文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對于申請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齊的材料。申請單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請;
(二)組織有關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征求區安監、環保、消防、人力資源、社保、統計、稅務、市場監督等部門的核查意見。如果申報單位被認定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則不予通過。重大違法違規的相關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職能部門提供,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綜合各部門意見后報分管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
(四)對符合辦法規定,沒有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確定為“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審定名單,并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門授予“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牌匾。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年底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考核??己藘热莅ǎ?/p>
(一)園區發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級文化產業政策法規和辦法;
(二)園區中長期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整體運營、管理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園區配套公共服務情況;
(五)園區內文化企業發展及創新成果轉化情況;
(六)園區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七)園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入駐企業及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報告情況;
(八)應當納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予以警示:
(一)沒有按每季度及時報送園區經營管理情況,或報送情況和數據不真實的;
(二)沒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及發展情況或報告情況不真實的;
(三)經營管理、服務不到位,受到入駐企業有效投訴的。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認定為考核不合格,需限期整改:
(一)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續建設未能按照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組織實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的;
(四)在考核期內連續2次被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給予警示的。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光明區文化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撤銷其文化產業園區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報或年度考核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的;
(三)園區有損害消費者利益、宣傳虛假信息等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不服從國家、省、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管理的;
(五)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若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變更后不符合園區認定條件的,將撤銷其文化產業園區稱號:
(一)園區的功能發生變更;
(二)園區對規劃和重要產業項目作出重大調整;
(三)園區的運營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四)園區的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五)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園區稱號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內應向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光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