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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光明區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深圳市光明區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打造與光明科學城發展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服務業,根據《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4〕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光明區司法局起草了《〈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時間為2024年7月3日-2024年8月2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8月3日(不含)前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光明區科裕新村8棟(光明區司法局司法事務科收),聯系人:武工,聯系電話:0755-2342078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工作郵箱qsqjzzx@szgm.gov.cn,并請附上聯系方式和單位名稱。

          深圳市光明區司法局

          2024年7月2日


          《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打造與光明科學城發展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服務業,根據《關于支持光明科學城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4〕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等文件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光明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支持事項計劃、制定支持事項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和對支持事項實行審核等工作。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仲裁機構以及提供知識產權、評估、會計、審計等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申報單位”)。

          第四條 本操作規程支持事項涉及資金補貼或資助的,均采取“事后資助”方式,即按《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等規定對申報單位、個人已經實施完成或已發生實際投入,且符合支持條件的事項,按一定標準給予補貼或資助;不涉及資金補貼或資助的其他支持事項,均采取“事前申請”方式,即按《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等規定對申報單位、個人申請支持的事項予以支持。

          第二章 支持事項、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主體需滿足以下基礎申報條件:

          (一)單位申報事項,應當滿足以下基礎申報條件:(1)申報單位是在光明區依法設立并實際經營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2)申報單位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光明區獨立核算;(3)申報單位遵紀守法,近三年無犯罪記錄、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或行業紀律處分記錄;(4)申報單位誠實守信,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5)申報單位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6)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購買或租賃200平方米以上辦公場所。

          (二)個人申報事項,應當滿足以下基礎申報條件:(1)申報人已經取得境內專職律師身份或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2)申報人在申報時執業律師事務所位于光明區;(3)申報人遵紀守法,近三年無犯罪記錄、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或行業紀律處分記錄;(4)申報人誠實守信,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四條有關規定,支持符合以下專項申報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或申報單位入駐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

          (一)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設立的代表機構。

          (二)境外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設立的聯營律師事務所。

          (三)新遷入光明區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四)新遷入光明區或在光明區新設立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

          (五)執業律師人數2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

          (六)經區司法行政部門認定屬于其他需要重點引進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或對光明區法律服務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申報單位。

          第七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五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對符合基礎申報條件及以下專項申報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租用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給予租金補貼支持。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或申報單位關聯機構根據《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經申請入駐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租用辦公用房。

          2.申報單位或申報單位關聯機構租賃辦公用房僅限申報單位開展法律服務經營活動使用。

          3.申報單位已經完成入駐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相關承諾。

          4.租賃辦公用房租金價格應當在市場價格范圍內。

          5.申報單位同時獲得市級辦公用房租金補貼及區級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合計總額不得超過房租實際合同價。

          (二)支持標準

          按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的上一個自然年度內支付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辦公場所租金的50%,給予申報單位房租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五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對符合以下專項申報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租用光明區其他辦公場所給予租金補貼支持。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執業律師人數20人以上且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或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2.申報單位租賃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以外的其他辦公用房,且辦公用房僅限申報單位開展法律服務經營活動使用。

          3.租賃辦公用房租金價格應當在市場價格范圍內。

          4.申報單位同時獲得市級辦公用房租金補貼及區級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合計總額不得超過房租實際合同價。

          (二)支持標準

          按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的上一個自然年度內支付光明區其他辦公場所租金的30%給予房租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六條有關規定,對符合基礎申報條件及以下專項申報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購置辦公用房給予資金補貼支持。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符合《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入駐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申報條件。

          2.申報單位在光明區內首次購置辦公用房。

          3.申報單位購置辦公用房僅限申報單位開展法律服務經營活動使用。

          4.申報單位已經支付全部購房款并辦理完成不動產權變更登記。

          5.購置辦公用房價格應當在市場價格范圍內。

          6.申報單位同時獲得市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及區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的,合計總額不得超過購置實際合同價。

          7.購置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支持標準

          按購房金額10%的比例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萬元,總額最高300萬元。

          第十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七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支持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落戶。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于《若干措施》實施后在光明區設立的代表機構。

          2.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設立已滿12個月。

          (二)支持標準

          一次性給予該代表機構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一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支持境外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落戶。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境外律師事務所于《若干措施》實施后在光明區設立的代表機構。

          2.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設立已滿12個月。

          (二)支持標準

          一次性給予該代表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二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八條第(一)項有關規定支持律師事務所落戶。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曾獲得以下任一榮譽的律師事務所:(1)“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2)“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3)“深圳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

          2.申報單位在《若干措施》實施后將注冊地址遷入光明區。

          3.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設立已滿12個月。

          (二)支持標準

          對新遷入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50 萬元、100萬元的落戶支持。對多次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第十三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規定支持律師事務所分所落戶。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的總所是在當地近三年平均營收超過1億元的律師事務所。

          2.申報單位是在《若干措施》實施后在光明區設立新的分所,或是將注冊地址遷入光明區的分所。

          3.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設立已滿12個月。

          (二)支持標準

          對在當地近三年平均營收超過1億元的律師事務所到光明區新設立分所或將分所新遷入光明區的,給予新設立或新遷入分所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四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八條第(三)項有關規定支持律師事務所分所落戶。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的總所是曾獲得以下任一榮譽的律師事務所:(1)“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2)“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

          2.申報單位是在《若干措施》實施后在光明設立新的分所,或是將注冊地址遷入光明去的分所。

          3.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設立已滿12個月。

          (二)支持標準

          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新設立分所或將分所新遷入光明區的,分別給予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分所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的落戶支持。對多次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第十五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九條的有關規定支持律師事務所爭先創優。

          (一)專項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是在《若干措施》實施后獲得以下任一榮譽的律師事務所:(1)“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2)“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3)“深圳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

          (二)支持標準

          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的,可以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的支持。對多次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第十六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支持律師事務所做大做強。

          (一)專項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是在《若干措施》實施后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

          (二)支持標準

          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的,可以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支持。

          第十七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支持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內舉辦具有品牌影響力的專業活動。

          (一)專項申報條件

          1.品牌活動開展前已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2.品牌活動舉辦地點在光明區。

          3.品牌活動對提升光明區法律服務行業顯示度、社會影響力具有重大意義。

          4.聯合舉辦的品牌活動,僅限一家主要承擔品牌活動經費的單位申報。

          (二)支持標準

          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最高50萬元給予資金支持。單個機構每年獲得資金支持的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八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支持專職律師取得境外律師資格和執業許可。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人在《若干措施》實施后取得境外律師資格和執業許可。

          2.申報人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取得境外律師資格和執業許可。

          3.申報人申報時已經在執業律師事務所連續執業滿2年。

          (二)支持標準

          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支持首次執業的專職律師。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人首次獲準執業律師事務所位于光明區。

          2.申報人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獲準執業的專職律師。

          3.申報人申報時執業律師事務所位于光明區,且申報之日(含)前在光明區連續執業12個月。

          4.申報人申報時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二)支持標準

          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支持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落戶。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于《若干措施》實施后在光明區設立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

          2.申報單位已經在光明區設立滿12個月。

          (二)支持標準

          1.香港或者澳門知名律師事務所與內地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設立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給予該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落戶支持。

          2.香港或者澳門知名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非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設立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給予該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落戶支持。

          3.本項前兩目規定以外的香港或者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設立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給予該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二十一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支持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于《若干措施》實施后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已滿1年。

          2.接受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已實際開展具體業務滿1年。

          (二)支持標準

          1.按照每一名被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滿一年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每年3萬元的標準,給予機構用人支持。

          2.每家機構每年支持不超過 100 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 年。

          第二十二條 按照《若干措施》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

          (一)專項申報條件

          1.申報人是已經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

          2.申報人申報時執業律師事務所位于光明區。

          3.申報人申報時已經在執業律師事務所連續執業滿2年。

          (二)支持標準

          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二十三條 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支持事項由光明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操作規程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發布申請指南。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個人可按照政策文件和申報指南的具體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按申報指南提交材料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需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資助,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同一事項符合《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規定的不同補貼或資助事項的,不可重復享受,可按“就高原則”選擇申報。

          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申報項目可視為重復申報。

          第四章 項目審核

          第二十七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申請。申報單位應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向區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二)受理。區司法行政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

          (三)審核。核準類項目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并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區司法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審核。

          (四)評審。評審類項目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并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五)征求意見。對通過審核、評審、現場核查等環節的申請,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者進行查重。

          (六)“一事一議”。申報單位請求根據《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資金形式予以支持的,經區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申報事項對光明區法律服務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擬訂項目資助方案,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針對項目資助方案組織專家評審或合規性論證,在征求區審計、財政等部門意見并報部門分管區領導審核后,按程序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七)社會公示。經審定的擬資助項目在政府網站公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項目除外)。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處理情況。區司法行政部門無法處理的異議,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核處理。

          (八)撥付資助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明確的應退回已獲得資助資金情形的,由區司法行政部門督促申報單位退回財政資金(已資助金額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發現已資助的事項不符合《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等情形。對于逾期未退還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多種手段收回資金,并依法依規計收孳生利息。

          第三十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區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區司法行政部門可組織專業機構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開展評價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區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等,就項目申報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財政專項資金情形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涉及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度舾纱胧芳氨静僮饕幊桃幎ǖ难a貼或資助標準均為最高限額,實際補貼或資助金額以最終的結果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名詞解釋

          光明區法務重點樓宇,是指結合光明區法律服務業發展需求,區司法行政部門推動打造的法律服務機構及關聯產業機構集聚區域。

          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是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或者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律師事務所。

          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是指被廣東省司法廳或者廣東省律師協會授予“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律師事務所。

          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是指被深圳市司法局或者深圳市律師協會授予“全市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律師事務所。

          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是經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律師行業普遍認可的形式進行確定的境外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

          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是指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注冊的執業律師。

          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是指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以及粵港澳合伙聯營律所的港澳律師。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與《若干措施》一致?!度舾纱胧酚“l后,本操作規程印發前,申報主體向光明區司法行政部門申請按《若干措施》予以支持的,支持形式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操作規程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進行相應調整。本操作規程由光明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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