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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庫管理】深圳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專家庫管理辦法
深圳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深圳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本市現代農業領域專家評審工作,根據《關于打造農業科技創新先行示范區的若干措施》《深圳國際食品谷發展規劃(2021—203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以下簡稱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主管的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專家庫的建設、使用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由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按照本辦法建設并管理的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專家人才庫。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入選專家庫,從事現代農業領域相關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才。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使用單位,是指經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同意,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專家庫組織開展專家評審等相關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擇優入庫、分級分類、結構合理、科學規范、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承擔以下專家庫建設和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專家庫管理相關制度流程;
(三)分級分類建立專家信息檔案并維護更新;
(四)組織開展專家征集、入庫出庫審批和專家培訓等;
(五)組織開展專家履職情況評價;
(六)組織推進專家庫的信息化建設;
(七)其他有關專家庫建設和管理的工作。
第七條 專家庫分為戰略咨詢以及現代農業科技、生產、產業、金融、農田建設、農業投入品、行政管理、法律審計、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等板塊,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具體板塊。
戰略咨詢板塊的專家面向全國征集,其他板塊的專家主要面向廣東省征集。
第八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分為普通專家和資深專家。
聘任的普通專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政治立場堅定、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具有嚴謹的科學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熱心現代農業事業,愿意從事并能夠勝任本專業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熟悉國內外現代農業政策法規,掌握國內外現代農業發展態勢,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者豐富實踐經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累計5年以上;
(四)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
(五)從事戰略咨詢工作的專家,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質,并在區域經濟、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城鄉區域協調發展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六)從事現代農業科技、生產、產業、金融、農田建設、農業投入品、法律審計、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等工作的專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質,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七)從事現代農業行政管理工作的專家,需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相當職級,熟悉農業相關重大戰略和宏觀政策,具備豐富的農業行政管理經驗或者較強的政策研究能力;
(八)自愿承擔相關保密義務,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九條 普通專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聘任為資深專家:
(一)兩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者、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教授級高級職稱人員;
(二)入選國家科技專家庫、農業農村部專家庫的人員。
前款第一項所稱教授級高級職稱人員,是指獲得各省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正高級職稱證書,且主持過省部級以上專業項目或承擔過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的人員。
資深專家的年齡限制放寬至75周歲以下;資深專家除了具有普通專家的權利義務,承擔普通專家的工作任務外,可優先參加第七條所述各板塊項目的論證、評估、咨詢、評審、驗收、考核、評價等工作,也可優先推選為項目評審組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記錄的;
(三)因違反本辦法被解聘的;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專家入庫主要采取主動邀請、定向征集和公開征集三種方式:
(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國家、省、市級相關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庫;
(二)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可以定向或者公開發布征集專家庫備選專家的通知或者公告。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申請,并按照相關程序審定后入庫。
第十二條 定向征集與公開征集專家入庫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入庫申請。申請人填報申請表并附相關申請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后,提交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現職工作人員申請成為專家的,還需提供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同意的書面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資格審核。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根據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原件查驗或者進行答辯。
(三)研究審議。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專家進行審議,形成擬入庫專家名單。
(四)網上公示。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名單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提出。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五)公布入庫。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專家予以聘任入庫,入庫名單在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的,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予以出庫。
專家超齡的視為主動出庫,由系統自動解聘。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主動與其解聘,予以出庫,并可告知其所在單位:
(一)在一個聘期內被兩次暫停參與抽取的資格;
(二)未經同意,泄漏評審或者咨詢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三)泄漏相關單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轉讓、利用他人成果或者有關資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的現金、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輸送方式的;
(五)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六)被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七)其他因負面原因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十五條 出庫人員不得以深圳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六條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加強對專家庫建設及管理的監督,按年度審查復核專家資格,及時清理不符合條件的專家。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者出售專家庫及專家信息。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專家可以參與以下活動:
(一)戰略咨詢專家可以參加的活動:
1.現代農業政策、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和評估;
2.現代農業相關熱點問題、課題的研究、論證;
3.引進重大農業項目的論證;
4.現代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5.其他與現代農業戰略咨詢相關的工作。
(二)現代農業科技、生產、產業、金融、農田建設、農業投入品、行政管理、法律審計、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等專家可以參加的活動:
1.現代農業領域財政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考核、評價等;
2.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宣傳、培訓;
3.其他與評審或者技術支撐相關的工作。
所在單位為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不含下屬事業單位)的專家不得參與現代農業領域財政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二)參與專家工作時的表決權和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以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并拒絕在不符合本意的結論上簽字的權利;
(三)按照有關規定,合法獲取聘任單位、專家庫使用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的權利(在職公務員身份的專家除外);
(四)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九條 專家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要求和標準,按時提供真實、公正、嚴謹的意見或者結論,不得委托他人代評;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除公開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有關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自覺保護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
(三)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準時參加相關專家活動,不隨意缺席,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告知;
(四)承擔的專家工作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開展專家工作時,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專家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如實申報入庫所需個人信息。入庫后,如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于1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并提交相關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的使用
第二十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和回避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通過專家庫抽取專家。專家庫的使用分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
隨機抽取方式適用于現代農業領域財政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考核、評價等工作,由專家庫使用單位根據需要設置抽取專家條件、數量等,使用有關審批管理系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擇優選取方式適用于戰略咨詢、宣傳、培訓及其他與技術支撐相關的工作,由專家庫使用單位根據特定任務,從專家庫中按照一定的條件、數量選定專家。
第二十一條 抽取專家用于現代農業領域財政資金項目評審、驗收、考核、評價等工作的,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家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且應包含1名財務管理類專家;
(二)綜合考慮專家組結構多元化等因素,專家的領域、資格和能力應與參評項目匹配;
(三)同一專家組內,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超過2名;
(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等文件對項目評審專家數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家的隨機抽取、擇優選取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專家隨機抽取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專家庫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專家條件、數量、選取范圍、回避要求等,制定專家抽取方案。
2.抽取專家。在相關單位監督下,按不低于所需專家數量2倍的比例在有關審批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候選專家,在設定時間內由系統自動執行專家抽取。抽取工作全過程封閉運行,不得人為干預,按照系統生成的抽取順序號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3.確定專家?,F場按照抽取順序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單個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任務在2小時內未完成的,審批管理系統自動中止抽取,并通過系統提示專家庫使用單位按前述流程補充抽取評審專家,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4.確定候補。在確定滿足工作所需數量的專家后,還要確定一定數量的候補專家,并根據實際情況按先后順序遞補。
(二)專家擇優選取程序如下:
1.由專家庫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專家條件、數量、選取范圍、回避要求等,并自行在專家庫中擇優選取專家。
2.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第二十三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專家聘期為五年。聘期滿后,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組織對庫內專家進行復審,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列入庫基本條件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專家可續聘。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年度對專家庫進行屆中增補,增補入庫的專家聘期與當屆專家剩余聘期一致。
第二十四條 專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專家庫使用單位發現的,應當要求專家回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負責人或者項目組成員的;
(二)所在單位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屬于同一法人關系或者有行政隸屬關系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的;
(四)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法律糾紛或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
(五)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共同發表過論文,或者在各級各類財政扶持項目中有合作關系的;
(六)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親屬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或者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
(八)參加現代農業領域財政資金項目驗收、考核、評價時已參加過同一項目的申報評審的;
(九)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對專家、專家組在承擔現代農業領域財政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考核、評價工作時出具的意見,專家庫使用單位應進行監督復核。如認為存在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情況,應當提出意見并請專家、專家組確認。
第二十六條 在評審、驗收、考核、評價等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執行回避制度、違反有關紀律和規定等行為的,專家庫使用單位應當終止該專家的相關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開展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應從工作紀律、專業水平、完成質量等方面對每位參與工作的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填寫專家履職情況評價表,于每項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專家履職評價意見作為專家續聘、選取、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依據。
專家庫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專家信息空缺、錯誤或者已變化等情況,要及時記錄并反饋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
第二十八條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當對專家評審材料進行歸檔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參與抽取的資格:
(一)接受邀請后無故缺席兩次以上且未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的;
(二)不能按時提供客觀、公正、嚴謹的意見或者結論的;
(三)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損失的;
(四)以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公信力的活動的;
(五)個人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無故不及時主動告知的;
(六)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七)隱瞞個人情況,對明知應當回避情形沒有主動回避的;
(八)其他影響工作開展的不當情形。
在一個自然年度存在前款情形一次的,經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查實后,暫停該專家參與抽取的資格6個月;在一個自然年度存在前款情形兩次的,經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查實后,暫停該專家參與抽取的資格12個月。
暫停專家參與抽取資格的,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當書面告知該專家。專家需要申辯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根據申辯情況處理。申辯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辯意見的,書面作出暫停專家參與抽取資格的決定;暫停期限屆滿的,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當恢復其參與抽取的資格。
第三十條 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專家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影響項目評審等行為的,可以向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