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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2024年7月10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文件精神,堅持以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建設為抓手,強化深港澳科技創新合作,打造“一園一城”協同發展“樣板園區”,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按照“政府主導、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二章 基地建設
第三條 基地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區科創局”)負責建設,由光明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科創中心”)負責管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稱“基地運營機構”)開展運營。
第四條 區科創局作為基地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二)負責審議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三)負責審議基地運營機構遴選、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審議基地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第五條 區科創中心作為基地管理指導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落實基地支持政策;
(二)負責編制基地建設運營年度資金預算;
(三)負責撥付基地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四)負責組織開展基地運營機構遴選、考核與退出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工作;
(六)負責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基地運營機構作為基地日常運營管理單位,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開展項目招引與企業服務等工作;
(二)負責開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識產權服務等活動;
(三)負責開展基地及在孵企業宣傳推廣工作;
(四)負責開展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區科創中心報送基地運營管理整體情況;
(五)負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定期進行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及臺賬整理;
(六)負責配合政府部門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基地運營機構遴選條件:
(一)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
(四)擁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完善的服務體系、專業的孵化團隊,能有效整合各類資源,為基地在孵企業提供全方位創新創業及轉移轉化服務;
(五)同等條件下,有深港澳合作基地成功運營經驗的專業運營機構優先考慮。
第三章 基地運營機構考核
第八條 基地運營機構每年底向區科創中心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區科創中心每年對基地運營機構進行一次考核。
第九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與不合格五個等次。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具體職責,或嚴重違背與區科創中心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的約定責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虛作假;
(三)基地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四)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每年予以基地運營機構一定的運營費用,所需資金從區科創中心部門預算中列支??己私Y果優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別予以100%、90%、80%、70%的年度運營費用;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運營費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區科創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協議。
第四章 企業(項目)入駐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項目)應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第十二條 入駐條件
(一)入駐基地可以企業或項目的名義申請;
(二)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未發表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且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入駐:
1.法定代表人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30%;
2.核心成員(含技術、研發、財務等負責人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且個人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10%;
3.港澳青年(指在港澳工作時間超過1年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在讀或畢業生)人數占比不低于25%、股權總占比不低于20%,且團隊平均年齡不超過45歲;
4.其他特別優秀的港澳項目。
(四)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項目須設立公司,并于入駐通知書核發后3個月內完成稅務登記和工商注冊;
(五)企業(項目)申請入駐基地的,需誠實守信、遵紀守法,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
(六)企業(項目)有明確的創業計劃,以及與其創業計劃相適應的基本資金;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未在深圳市范圍內以同一技術、同一項目注冊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負責人創辦的企業(項目)只能在基地內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獲得風險投資、獲得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或行業決賽前三等次的企業(項目)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入駐程序
(一)入駐申請。企業(項目)向基地運營機構提出入駐申請;
(二)資格初審?;剡\營機構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三)資格復審。區科創中心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復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四)專家評審。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從團隊配置、技術優勢、創業計劃、市場前景等方面對復審合格的企業(項目)進行評審,區科創中心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初步入駐建議;
(五)入駐審議。區科創局結合區科創中心的入駐建議、專家評審結果以及基地空間現狀等情況,對企業(項目)入駐進行審議,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審議;
(六)簽訂協議。企業(項目)入駐審議通過后,由區科創中心核發《入駐通知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基地運營機構、基地共建方簽訂孵化、入駐協議,并同步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七)企業(項目)入駐。自上述協議簽訂之日起,租金補貼開始起算。
第十四條 場地配置
區科創局結合基地空間現狀對入駐企業(項目)用房面積進行審議,提出場地配置意見,并予以在孵企業最高1000平方米、最長3年租金補貼,具體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五條場地變更
在孵企業根據運營情況需變更辦公場地的,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如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企業管理
(一)在孵企業主要研發及辦公場地須在基地內;
(二)在孵企業存在工商變更情形的(如企業名稱、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基地運營機構書面報備;
(三)獲批場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閑置。獲批場地閑置超過2個月的,區科創中心有權對企業予以發函提醒;獲批場地閑置超過3個月的,基地運營機構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終止協議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五章 企業考核
第十七條 區科創中心在免租期內對在孵企業開展考核,考核時間及具體要求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視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參加由區科創中心組織的考核;
(二)不按規定繳納水電費、管理費等費用(欠費超過3個月);
(三)對基地環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基地正常開展工作(如:無正當理由長期無人辦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資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七)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予以在孵企業啟動資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資助,具體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六章 企業退出
第二十條 免租期滿退出
免租期滿,在孵企業須按孵化、入駐協議要求退出基地,并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主動申請退出
免租期內,因在孵企業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其他退出
對不再符合基地入駐條件以及嚴重違反孵化或入駐協議的企業,基地運營機構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終止協議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2023年12月4日至本辦法生效前發生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后開展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光明區發展有重要影響或特別優秀的項目,其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可以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一事一議”方式開展。涉及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有關事宜,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入駐基地的臺灣企業(項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