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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充分發揮光明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對優質港澳科技企業和人才的集聚效應,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基地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光明區實際,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解讀如下:
一、《辦法》解讀
《辦法》內容分為七個章節,共二十七條。具體如下:
章節 |
主題 |
主要內容 |
第一章 |
總則 |
1.起草背景。 |
2.基地建設模式:“政府主導、政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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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基地建設 |
3.基地組織架構:基地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區科創局”)負責建設,由光明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科創中心”)負責管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稱“基地運營機構”)開展運營。 |
4.區科創局作為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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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區科創中心作為基地管理指導部門承擔的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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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地運營機構作為基地日常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的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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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運營機構遴選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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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基地運營機構考核 |
8.基地運營機構考核要求:基地運營機構每年底向區科創中心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區科創中心每年對基地運營機構進行一次考核。 |
9.考核結果等次: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與不合格五個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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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核結果的適用情況: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每年予以基地運營機構一定的運營費用,所需資金從區科創中心部門預算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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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企業(項目)入駐 |
11.基地重點支持產業方向:入駐企業(項目)應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
12.入駐條件:入駐基地可以企業或項目的名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入駐: 一是法定代表人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30%; 二是核心成員(含技術、研發、財務等負責人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且個人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10%; 三是港澳青年(指在港澳工作時間超過1年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在讀或畢業生)人數占比不低于25%、股權總占比不低于20%,且團隊平均年齡不超過45歲; 四是其他特別優秀的港澳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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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入駐程序:具體包括入駐申請、資格初審、資格復審、專家評審、入駐審議、簽訂協議、企業(項目)入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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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場地配置:區科創局結合基地空間現狀對入駐企業(項目)用房面積進行審議,提出場地配置意見,并予以在孵企業最高1000平方米、最長3年租金補貼,具體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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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場地變更:在孵企業根據運營情況需變更辦公場地的,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如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主要領導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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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業管理: 一是在孵企業主要研發及辦公場地須在基地內; 二是在孵企業存在工商變更情形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基地運營機構書面報備; 三是獲批場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閑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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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企業考核 |
17.入駐企業考核要求:區科創中心在免租期內對在孵企業開展考核,考核時間及具體要求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 |
18.考核結果等次: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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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考核結果的適用情況: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予以在孵企業啟動資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資助,具體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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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企業退出 |
20.免租期滿退出:免租期滿,在孵企業須按孵化、入駐協議要求退出基地,并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
21.主動申請退出:免租期內,因在孵企業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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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退出:對不再符合基地入駐條件以及嚴重違反孵化或入駐協議的企業,基地運營機構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終止協議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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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則 |
23.解釋部門: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
24.2023年12月4日至本辦法生效前發生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后開展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按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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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對光明區發展有重要影響或特別優秀的項目,其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可以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一事一議”方式開展。涉及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有關事宜,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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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入駐基地的臺灣企業(項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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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