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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提升我市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根據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19年12月9日

          深圳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擴大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力度,提升深圳市科技創新國際化水平,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有關工作遵循開放創新、支撐發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贏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發布項目年度申請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條件、程序、要求等事項,組織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發布資助計劃和撥付資金等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項目申請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應當根據申請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承擔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是指政府間合作項目、自主合作項目、活動交流項目和人員交流項目,系本市科技計劃的組成部分。

          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有關計劃納入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根據項目類別采取事前資助或事后補助,具體項目類別如下:

          (一)政府間合作項目,是指通過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協定或者協議框架確定,并對本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外事工作有重要支撐作用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二)自主合作項目,是指以產學研為導向,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主動組織設計開展,通過設立聯合實驗室、合作研發等實質性舉措,與國(境)外科研機構、大學、企業開展合作;

          (三)活動交流項目,是指在本市舉辦的,具有國際影響的國際會議;承擔市政府及其部門在本市或者國(境)外舉辦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會、科技合作項目對接會等項目;

          (四)人員交流項目,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上年度開展的國際科技交流合作中,涉及外國專家學者來本市從事學術性交流合作支出的相關費用補助。支出費用包括外國專家學者來本市的差旅費、食宿費和勞務費。

          第六條申請政府間合作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申請項目符合政府間合作協議明確的領域方向和目標任務,滿足組織實施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三)申請單位和境外合作單位應當同時分別向各自所屬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單方申報無效;

          (四)申請單位應當提交境外合作單位向其所屬科技主管部門遞呈的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外方申請書),并且確保外方申請書與提交本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申請書中的項目主要內容一致。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間合作協議內容,在申請指南中予以明確其他相關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請自主合作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申請單位的合作單位應當至少包括一家中國企業;

          (三)申請單位與合作單位應當簽署合作協議或意向書,明確各有關方在合作研發中的貢獻和分工,包括技術、人力、設備、資金等事項;

          (四)合作研發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國企業所有;

          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海外院校設立聯合實驗室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限制。

          第八條申請活動交流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并且是交流活動的主辦方或者承辦方;

          (二)在本市舉辦的交流活動預算按照財政部《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5〕371號)編制和執行。

          舉辦國際會議的,會議應當在本市舉辦,按程序通過市外事部門或者主辦方外事主管部門完成報批、備案手續,參加人數100人以上,其中外賓人數30人以上;

          承擔市政府及其部門在深圳或國外舉辦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會、科技合作項目對接會的,應當獲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或者批復。

          第九條申請人員交流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應邀外國專家學者應當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同等于國內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的職稱;

          (三)外國專家學者為申請單位非兼職或者全職人員;

          外國專家學者來深交流相關費用已在國家、省和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復資助。

          第十條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

          (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指經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的含有防偽標識封面的審計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三)涉及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的項目,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相關材料。

          申請政府間合作項目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與境外合作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如只有外文,應當翻譯成中文);

          (三)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

          (四)科研誠信承諾書。

          申請自主合作項目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二)與境外合作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如只有外文,應當翻譯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單位是企業的,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公證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合法營業公證文書(如只有外文,應當翻譯成中文);

          (四)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

          (五)科研誠信承諾書。

          申請活動交流項目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動交流的批文、協議、合同等依據文件;

          (二)活動交流的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活動的基本情況、規模和規格,出席會議的重要嘉賓,活動的主要內容、成效和啟示等事項;

          (三)活動交流的邀請函,活動現場照片,出席活動人員簽到表(包括單位名稱、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內容),外國嘉賓的護照或者身份證明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包括專家名冊、嘉賓證件、發言稿、論文、往來的電子郵件和參加活動現場照片等材料;

          (四)項目執行所發生的費用清單、支出單據、集中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書。

          申請人員交流項目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單位上年度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況;

          (二)外國專家學者來深科技合作交流情況匯總表(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國專家學者姓名、國別、機構和職稱,博士畢業時間,交流事項,在深停留時間,支出金額,是否為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的外方參與人、是否承擔國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計劃等情況);

          (三)外國專家學者來深合作交流現場照片,差旅費、食宿費、勞務費等費用支出明細財務文件。

          第十一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有關規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政府間合作項目和自主合作項目,組織項目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核察);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活動交流項目和人員交流項目,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考察結果、或者專項審計意見,按照立項原則和梯度資助標準提出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

          第十四條政府間合作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中方研發投入資金的50%,最高資助300萬元。

          自主合作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中方研發投入資金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活動交流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審計后活動實際發生合理費用,最高資助100萬元。

          人員交流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市政府批準的重大政府間合作項目、重大活動交流項目支持額度可以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五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立項文件。

          項目公示期間異議處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與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簽訂項目合同,約定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并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周期為2年。

          項目實施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上不作變更,若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變更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經費實行??顚S?、專項管理,相關管理依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項目申請單位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完成項目后,應當在項目合同規定完成日期后的六個月內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項目驗收事項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以提前申請驗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終止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項目申請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予以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項目驗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項目組其他成員的科研誠信管理。對于違反科研誠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市科技計劃性項目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活動交流項目和人員交流項目屬于事后資助類,不簽訂合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形成的報告、論文、專著、數據庫等成果以及應用成果的,應當注明資助項目類別和項目編號。

          第二十二條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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