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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做好我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工作,根據《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經貿信息綜合字〔2016〕149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的操作規程和申請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務局
2019年9月25日
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
獎勵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產業結構,加大產業鏈薄弱環節招商力度,根據《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經貿信息綜合字〔2016〕149號),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操作規程所稱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計劃(以下簡稱獎勵計劃)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于獎勵屬于產業鏈薄弱環節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的落戶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的產業類投資項目。
第三條獎勵資金使用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突出重點、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規范有效的原則,實行總額控制、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市商務局負責獎勵計劃的日常管理,牽頭組織申報審定等工作。各區(大鵬新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可視財政情況,另行設置區級財政配套獎勵計劃。
第二章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申報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經營狀況良好,不屬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無逾期未辦理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
第六條申報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的實施地、資金投向均在本市。
(二)屬于《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的鼓勵發展類。
(三)《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實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開始建設。
(四)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報截止日,投資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
(五)同一項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復申報市級財政資金相關獎勵(由市級財政性資金的補貼或資助等均等同于獎勵,下同)。
第七條投資額包括實際已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發費用、無形資產投資、流動資金。投資額認定由申報單位出示費用發票或其他證明投資額真實性的材料,經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后予以認定。
(一)固定資產投資構成范圍如下:
1.建筑工程費。包括項目相關的生產和研發場地、倉庫等工程土建費、改造費、裝修費等(需根據實際面積核算)。
2.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包括項目相關的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現場制造非標準設備費等。
3.安裝工程費。包括設備、給水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消防設備、環保設備等的安裝費用。
4.形成固定資產的其他建設投資。
(二)研發費用投資構成范圍如下:
1.委托開發費。包括技術開發費、第三方測試費、認證費、化驗費、加工費、樣機材料費、信息服務費(包括市場調研費、規劃研究費、咨詢費、顧問費等)等。
2.自主研發費。包括材料費、能源/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費用、會議費、管理費、研發所需要的人員費用等。
(三)無形資產投資構成包括軟件、專利、土地使用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的實際成本。
(四)流動資金投資構成包括:非研發人員工資、市場網絡建設費用、推廣活動組織費、培訓費、差旅費、房租租賃、勞務費等。
第八條采取事后獎勵方式,受資金預算總額控制,擇優選取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一次性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市商務局依據本操作規程在官方網站發布年度《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計劃申請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等內容。符合條件的單位可按相關規定和申請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包括申報單位和項目基本情況、承諾書、近三年申報市級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情況、項目投資額明細表等。
(二)項目介紹(主要從項目建設背景、主要內容、建設方案、投資規模、社會與經濟效益評價五部分論述,重點論述項目對我市產業鏈薄弱環節的補充和支撐作用)。
(三)項目投資額明細表(需附項目投資額支撐材料)。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五)申報單位近三年納稅記錄(深圳市稅務局官方網站打印)。
(六)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市公共信用中心官方網站打印)。
(七)項目相關材料,如專利證書、合作協議等文本復印件。
第四章項目審核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商務局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請人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市商務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市商務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二)各區(大鵬新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投資推廣部門從申報項目對本轄區產業發展作用對申報項目出具意見。
(三)市商務局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根據需要商請相關部門出具統計數據、核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
(四)市商務局根據需要組織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開展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
(五)對上一環節通過的項目,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投資額進行專項審計。
(六)市商務局根據項目初步審核意見提出擬獎勵名單,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并進行項目查重。
(七)市商務局擬定獎勵計劃,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八)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商務局下達獎勵計劃并抄送市財政部門。
(九)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市商務局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十)市商務局撥付獎勵資金。
第五章要求與監督
第十三條申報項目及申報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
(一)申報單位近兩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申報單位被納入政府違規失信監督管理平臺或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我市市級財政性資金獎勵的項目建設內容及項目投入存在重復。
(四)已獲國家、省、市專項資金獎勵的項目驗收不合格未滿3年或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達1年以上。
(五)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受理后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駁回申請;已取得資金的,申報單位應退回全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單。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須配合市商務局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投資項目情況報告和相關的財務報表。
有虛構、隱匿、造假等違法違規情況的,市商務局取消其評定結果,并按規定追回獎勵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有本條前款違規違法行為的申報單位,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將該申報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對在項目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項目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的第三方機構,一律取消其項目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將線索移交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依法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獎勵資金的管理、參與部門和個人違反本操作規程,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完成相關監督檢查、審計驗收、績效評價、調研統計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操作規程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9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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