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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我區立體綠化工作,規范我區立體綠化建設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程序,根據《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立體綠化工程驗收規程》《立體綠化管養技術規程》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結合本區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現公開征求意見?,F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征集時間
2024年9月9日至10月9日。
二、征集方式
(一)郵寄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西中路2號,郵政編碼:518172,聯系人:許工,聯系電話:0755-28926303。
(二)電子郵箱:szylk@lg.gov.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快推進我區立體綠化工作,規范我區立體綠化建設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程序,根據《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深圳市屋頂綠化設計規范》《立體綠化工程驗收規程》《立體綠化管養技術規程》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施范圍】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龍崗區轄區范圍內社會組織、企業、個人投資的、超出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指標之外實施的立體綠化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和改造項目,政府資金投入建設的不在此列。
已享受包括海綿城市、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其他政府補貼的新建、改建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納入建設補貼范圍。
各類建筑、構筑物頂部、陽臺、天臺、露臺上撂放可移動的盆景、盆栽等形式的綠化,地下停車場上層綠化以及無土栽培農業不屬于建設補貼范圍。
第三條【總體要求】 立體綠化的建設標準及安全生產均須嚴格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定規劃等執行。立體綠化應當堅持安全可行、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建管并舉的原則,保證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并提供一定的公共價值。
第二章 定義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定義】 立體綠化是指以建(構)筑物或其它空間結構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墻(面)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窗陽臺綠化、硬質邊坡綠化等形式實施的綠化。包含花園式屋頂綠化、簡單式屋頂綠化及其它類型立體綠化。
花園式屋頂綠化是指具有一定的園林景觀設施和休息功能,種植喬木、灌木、地被、草坪等植物造景的屋頂綠化。
簡單式屋頂綠化是指以種植地被或者草坪為主,配備一定的園路、養護設施的屋頂綠化。
其他類型立體綠化是指架空層、墻(面)體、窗陽臺和構筑物頂部、棚架、橋體、硬質邊坡等立體綠化。
架空層綠化是在建(構)筑物的架空層,采用種植喬木、灌木、草坪、地被等植物的方式實施立體綠化。
墻(面)體綠化是在各類墻(面)體、廊柱、圍欄等墻(面)體,采用攀爬式、垂吊式、模塊式、鋪貼式等方式實施立體綠化。
棚架綠化是在棚架、花架上種植攀援植物或直接懸掛植物的方式實施立體綠化,棚架造型應當保證植物有充足的種植和生長空間。
橋體綠化是指利用河道橋、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建筑連廊等各類立體交通設施的引橋墻(面)體、中央隔離帶、護欄、立柱等部位,在條件允許且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橋梁荷載驗算后,采用適當的形式實施立體綠化。
窗陽臺綠化是指根據窗陽臺大小、功能,采用懸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方式實施立體綠化。
硬質邊坡綠化一般在坡度不低于45度且為硬質材料的坡面上,選擇適當的形式實施立體綠化。
第五條【指標要求】 新建公共建(構)筑物實施屋頂綠化或架空層綠化,高度50米及以下的屋頂實際綠化面積不宜少于屋頂可綠化面積的60%,高度50米以上的屋頂及架空層結合立地條件實施立體綠化。
新建公共建(構)筑物以及市政設施實施墻(面)體綠化、棚架綠化、窗陽臺綠化、硬質邊坡綠化,實際綠化面積不宜少于載體外立面可綠化面積的20%。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六條【建設補貼標準】 立體綠化建設資金和養護資金的補貼標準參照《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相關標準:
(一)屋頂綠化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核定屋頂綠化類型及面積予以建設補貼,建設補貼單價上限額為:
1.花園式屋頂綠化建設補貼單價為:300元/㎡。
2.簡單式屋頂綠化建設補貼單價為:180元/㎡。
(二)其他類型立體綠化建設補貼標準
除花園式屋頂綠化和簡單式屋頂綠化,其他類型立體綠化建設補貼單價為:150元/㎡。
(三)單個立體綠化項目建設補貼不超過建造成本的40%,補貼上限為40萬元。
第七條【分等級補貼】 經過專家現場審核認定等級為“優秀”的項目按建設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等級為“合格”的項目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等級“不合格”的項目不予補貼。
第四章 申報要求及程序
第八條【質量要求】 立體綠化設計、施工需符合相關技術質量規范要求,確保結構固定、效果持續、防水及給排水等系統完備。
第九條【養護要求】 立體綠化項目申報建設補貼需保證立體綠化補貼審定通過后5年內立體綠化景觀效果,承諾期內申報主體需確保立體綠化項目管理養護效果,并接受園林綠化部門的不定期巡查。
第十條【申報主體】 立體綠化項目投資主體或其委托單位。
第十一條【申報要求及資料】 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立體綠化項目投資主體或其委托單位,在立體綠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年內,先后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初審)和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終審)申請建設經費補貼;立體綠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超1年的,不予受理建設經費補貼。
建設經費補貼申請資料如下:
1.立體綠化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2.個人申請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申請的,提供單位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3.社會投資備案等立項證明文件;
4.建(構)筑物安全檢測報告;
5.建(構)筑物的產權證明(投資主體與產權業主不一致的,需提交產權業主書面同意說明和建筑合法證明);
6.立體綠化設計資料(需對建(構)筑物或其它空間結構承重、防水、排(蓄)水、植物配置、種植土壤基質等進行單項驗算和設計,并提供符合設計深度的經設計單位蓋章的完整圖紙和技術文本);
7.施工合同、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結算審核書(需經專業造價咨詢單位審核,并提供審核單位資質證明)等資料;
8.施工前后現場照片;
9.近3年信用記錄;
10.未享受其他政府補貼的承諾函。
第十二條【初步審核】 申請人將相關材料報送轄區街道辦,由轄區街道辦初審,核實并對立體綠化項目進行現場查驗,初審合格的,由轄區街道辦簽署初步審核意見上報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
第十三條【審定】 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根據街道初步審核意見及申報資料,組織專家顧問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復核。專家對立體綠化項目類型、面積進行確定,對建設質量提出考評意見并評定等級。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根據專家現場復核意見核定補貼金額,出具審定意見。
第十四條【公示】對審定為“合格”及“優秀”的項目在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自然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項目,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再次組織復審;復審不合格的,不進行補貼;復審合格的,維持原審定結果,并向提出異議人進行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撥付】當年6月1日前通過審定及公示的立體綠化建設項目,于次年撥付建設補貼資金;當年6月1日及以后審定通過的立體綠化項目,于第三年撥付建設補貼資金。立體綠化補貼資金按照專項經費管理,由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納入局年度部門預算,實行??顚S?。
第五章 管理職責要求
第十六條【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 負責按規定審核立體綠化建設補貼申報項目;負責建設補貼資金預算編制和撥付,對資金申報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責令退回經費補貼。
第十七條【區財政局】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立體綠化項目年度政府補貼資金,加強對建設補貼的監管及績效評價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各街道】 各轄區街道辦事處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按規定初步審核立體綠化建設補貼申報項目;負責對已補貼的立體綠化建設項目管養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申請人】 立體綠化項目的投資主體或其委托單位要嚴格按照工程有關規定和安全規范對立體綠化建設進行監管,并保證提交的所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絕不允許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操作,否則取消獎勵資格。
獲取立體綠化建設經費補貼的立體綠化投資主體或其委托單位,在立體綠化補貼審定通過后5年內,未經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批準而改建或拆除已經竣工驗收、核查合格的立體綠化項目,或者事后經證實屬于騙取經費補貼的,由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全額退付建設經費補貼。
如立體綠化投資主體或委托單位未能按要求履行養護責任,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全額退付建設經費補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龍崗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為加快推進我區立體綠化景觀建設工作,規范我區立體綠化建設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程序,我局對原《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原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細則》)。具體說明如下:
一、背景過程
2021年,根據《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要求,為鼓勵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到立體綠化項目,我局制定并印發了《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試行)》。該細則將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2024年4月18日,深圳市城管局對《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了立體綠化指標釋義,進一步明確了經費補貼主體,并要求加強補貼獎勵統籌指引、監督評價,提出“立體綠化經費補貼獎勵實施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自行制定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補貼標準、審批權限及操作細則、補貼公示制度及監督考核要求等。”
結合修訂后的《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以及工作實際,我局發現《原細則》存在補貼范圍限定不夠明確、指標釋義等與新辦法不符、未落實立體綠化經費補貼公示制度等等問題,為進一步完善補貼細則,我局正式啟動《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工作。
修訂思路
立足于《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深圳市屋頂綠化設計規范》《立體綠化工程驗收規程》《立體綠化管養技術規程》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參考南山、福田等兄弟區做法,擬定《深圳市龍崗區立體綠化項目政府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細則包括總則、定義和技術指標、補貼標準、申報要求及程序、管理職責要求、附則、附件七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包括《實施細則》的制定目的和依據、實施范圍、總體要求。
(二)定義和技術指標:包括定義和指標要求。
(三)補貼標準:包括建設補貼標準和分等級補貼。
(四)申報要求及程序:包括申報主體誠信要求、建設質量要求、養護要求、申報要求及資料、初步審核、審定、公示、撥付、補貼標準等。
(五)管理職責要求:包括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責、區財政局職責、各街道職責、申請人職責。
(六)附則:包括實施時間、解釋權。
(七)附件:包含申請流程、申請資料,申請表格模板、立體綠化建設質量評價標準等。
修訂內容
(一)對補貼范圍予以進一步明確。
1.明確指出超出項目配套綠化審批指標的立體綠化項目方可獲得經費補貼,具體表述修改為“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龍崗區轄區范圍內社會組織、企業、個人投資的,超出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指標之外實施的立體綠化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和改造項目,政府資金投入建設的不在此列”。
原因:根據《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要求,“屬于社會組織、企業或者個人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體綠化面積,除已列入項目配套綠化指標的,其他應當給以經費補貼獎勵”。已列入項目配套綠化指標的綠化為項目建設時應當滿足的基本要求,不應進行資金補貼。
2.明確陽臺上陽臺撂放的可移動的盆景、盆栽等形式的綠化以及無土栽培農業不屬于建設補貼范圍。
原因:而陽臺撂放的可移動的盆景、盆栽等隨時可以移動、撤走,不具備結構固定、效果持續等特征;無土栽培農業沒有緊貼樓板的基質層,對建筑節能及生態效益貢獻相對有限,綠化面積也難以計量,因此不列入立體綠化補貼范圍。
(二)完善立體綠化定義和指標要求。
1.參照《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對立體綠化定義及指標進行完善,具體表述修改為,“立體綠化是指以建(構)筑物或其它空間結構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墻(面)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窗陽臺綠化、硬質邊坡綠化等形式實施的綠化。包含花園式屋頂綠化、簡單式屋頂綠化及其它類型立體綠化”,“新建公共建(構)筑物實施屋頂綠化或架空層綠化,高度50米及以下的屋頂實際綠化面積不宜少于屋頂可綠化面積的60%,高度50米以上的屋頂及架空層結合立地條件實施立體綠化。新建公共建(構)筑物以及市政設施實施墻(面)體綠化、棚架綠化、窗陽臺綠化、硬質邊坡綠化,實際綠化面積不宜少于載體外立面可綠化面積的20%”。并對各類立體綠化的具體定義進行了修正。
原因:《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修訂時完善了立體綠化定義及指標要求,《本細則》相應做出修改。
2.在立體綠化總體要求及質量要求部分明確,立體綠化需提供一定的公共價值,并確保結構固定、效果持續、防水及給排水等系統完備。
原因:根據立體綠化技術規范,對立體綠化建設質量提出明確要求,確保植物可以正常生長和養護。同時,重視立體綠化項目的開放性,盡可能發揮其公共效益。
(三)提出“分級補貼”方式。
明確由專家顧問按照建設質量標準(附件)對立體綠化項目進行等級評定,對品質高低不同的項目按照不同比例進行補貼。具體表述修改為,“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根據街道初步審核意見及申報資料,組織專家顧問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復核。專家對立體綠化項目類型、面積等進行確定,對建設質量提出考評意見并評定等級”。“經過專家審核認定等級為“優秀”的項目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等級為“合格”的項目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等級“不合格”的項目不予補貼”。
原因:立體綠化建設質量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入成本,而且會對載體質量安全、后續管養維護等造成較大影響。而《原細則》僅根據立體綠化類型及面積確定補貼金額,未對立體綠化的建設質量做出明確規定,缺乏多維性和全面性。增加“分級補貼”方式,不僅能完善立體綠化評定標準,也有利于鼓勵社會投資主體擇優創優,更加關注立體綠化施工質量,打造更高品質、可持續立體綠化項目。
明確申報及管理責任主體。
秉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將立體綠化項目申報以及管理責任主體由《原細則》的“產權業主或業主委托單位”修改為“投資主體或其委托單位”,當投資主體與產權業主不一致時,申報單位需提交產權業主書面同意說明。
原因:《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中對立體綠化補貼對象做出明確規定,“屬于社會組織、企業或者個人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體綠化面積,除已列入項目配套綠化指標的,其他應當給以經費補貼獎勵。補貼對象為相應投資主體”。該補貼細則做出相應修改。
完善申請審核流程及資料。
1.在原細則“審定”的基礎上,增加“公示”環節,具體修改為,“對審定為“合格”及“優秀”的項目在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自然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項目,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再次組織復審;復審不合格的,不進行補貼;復審合格的,維持原審定結果,并向提出異議人進行書面說明”。
原因:落實立體綠化經費補貼公示制度,增加公開透明度,進一步規范立體綠化補貼經費管理。
2.對申請資料中立體綠化定義及申請主體相關描述進行修改完善,將立體綠化設計資料中關于“提供符合設計深度的經有結構安全方面資質審查公司審查合格的完整圖紙和技術文本”修改成“提供符合設計深度的經設計單位蓋章的完整圖紙和技術文本”,此外,要求提供社會投資備案等立項證明文件以及未享受其他政府補貼的承諾函。
原因:鑒于《本細則》已要求提供建(構)筑物安全檢測報告,且根據住建部文件,建筑工程實行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為進一步簡化申請流程,圖紙技術文本不再將“經有結構安全方面資質審查公司審查合格”作為前置條件,而是修改為由“設計單位蓋章”。此外,由于申報主體需為項目投資主體或其委托單位,為確認實際的投資主體,要求提供社會投資備案等立項文件作為證明資料;為避免已享受其他政府補貼的項目重復申請立體綠化補貼,要求提供未享受其他政府補貼的承諾函。
特此說明。